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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一)字第1080126761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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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辦
  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以增進彼此交流與互動、提升我國國際形
  象及能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國內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二)經核准設立之國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團
   體)。
 (三)本部所屬駐外教育機構或其薦送之海外學人團體、學術機構或留學
   生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於國內辦理之國際學術研討會、研習營或學術講座。
 (二)赴海外舉辦之教育展、辦理招生宣導活動或校際間國際學術研討會
   。
 (三)其他依本部政策所認定之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
  前項第一款所定國際學術研討會、研習營或學術講座,其參與國家應
  有三國以上(包括地主國,不包括大陸、港、澳等地區),且與會外
  籍講員人數應占會議所邀請全部講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所定補助項目屬藝文、音樂展演、參加國際節日及國際技藝能
  比賽等活動者,不予補助。

四、補助原則:
 (一)視活動規模、預期效益及本部預算情形等酌予核定補助金額,以部
   分補助為原則。
 (二)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單位辦理性質相同案件,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一次提出多年期計畫者,以補助第一年經費為原則,第二年起由申
   請單位自行編列或籌措支應,本部不再補助。
  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者,補助經費應依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不足部分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補助對象自行編列或籌措支應;其補助比率如下:
 (一)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財力分級屬第二級者: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
 (三)財力分級屬第三級者: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四)財力分級屬第四級者: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五)財力分級屬第五級者: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時間:每年分二次於下列期間受理申請案;逾期申請者(以郵戳
  為憑),不予受理:
 (一)三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當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
   辦理之活動。
 (二)九月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次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辦
   理之活動。

六、申請方式:申請補助者應備函並檢附下列書面資料各一式三份向本部
  提出申請,其屬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或民間團體者,應由各地方政府
  核轉本部;屬海外學人團體、學術機構或留學生團體者,由本部所屬
  駐外教育機構核轉本部:
 (一)活動計畫書:包括名稱、目的、內容、時間、地點、主(協)辦單
   位、參加對象及人數、向本部申請補助金額、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
   補助金額及預期成果等。(如附件一)
 (二)活動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
 (三)活動初評表:由申請者依活動之必要性、重要性、國際性、經費編
   列是否合理及預期效益等先行初評。(如附件三)
 (四)民間團體應檢附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及組織章程影本。
 (五)受邀赴國外者,本部得要求檢附邀請函。
  前項申請,其計畫書內容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由地方政府或本部所屬駐外教育機構核轉本部之申請案,應併附評估
  意見。

七、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本部業務單位進行審查。
 (二)複審: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就會議或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
   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予以審查,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學者審查。

七之一、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按其性質或其他
    特殊情況,不適用第五點至前點規定,就該補助案之申請及審查
    ,本部得另行辦理之。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經費之支用,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其應於計畫執行結束
   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附成果報告(如附件四)、經費收支結算表(
   如附件五之一)、經費收支報告表(如附件五之二)、國際參與人
   次統計表及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九、成效及考核:補助經費核定後,受補助者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
  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受補助者就其經核定補助之活動計畫,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因故取消計畫,應備文說明,並於同一會計年度內繳回補助款項。

十一、注意事項:適用本部其他補助規定且獲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
   申請補助;重複申請者,依第九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