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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辦理研究所(系)碩士學位在職進修專班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三)字第0980100978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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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配合建立回流教育體系政策,協助各師範
    大學及教育大學於教學資源充裕及確保教學品質條件下辦理研究所 (
    系) 碩士學位在職專班 (以下簡稱碩士在職專班) ,提供相關專業領
    域從業工作人員成長機會,以增進國家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研究所 (系) 碩士在職專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納入年度增
    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總量,報本部核定。


三、各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辦理研究所 (系) 碩士在職專班以各校現有之
    學院、學系碩士班、研究所,針對專業領域在職人士所提供結合理論
    與實務之碩士課程為限。


四、各校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擬定公開招生
    辦法,報本部核定後實施,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各校應於招生辦法中明定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提報程序
      、報考資格、招生方式、錄取原則、招生紛爭處理方式及其他有關
      考生權利義務事項。
 (二) 各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訂定招生簡章,並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辦理招生事宜。
 (三)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
      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
      於受理報名二十日前公告。
 (四) 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
      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五) 各校簡章及學則應載明所繳在職身分及經歷、年資證明,經查如有
      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者,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
      學者開除學籍,並負法律責任。
 (六) 各校招生辦法及簡章應明定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應於一定期
      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
      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
      救濟程序。
 (七)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對象為於國內經本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或獨立學院畢業,取
      得學士學位,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並有相當工
      作經驗年限之在職生。
 (八) 報考者所需之工作經驗年資,由各校自行規定,並明定於招生辦法
      及簡章;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各
      校招生簡章規定截止日止。
    前項有關工作經驗年資計算之規定,自九十六學年度招生考試起適用
    。


五、碩士在職專班之師資應符合大學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採總
    量發展方式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每班人數並不得超過三十人。


六、各校舉辦招生考試及計分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 考試方式以各校自辦甄試為原則,其甄試項目應針對在職生之特色
      訂定,除筆試外,得兼採口試、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等項目。
 (二) 筆試之考試科目及考題應以專業實務為主,並以二科為原則;口試
      、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應包括工作經驗、專業表現、學習知能或
      相關特殊表現等。
 (三) 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口試、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等其
      他項目占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上述甄試項目比例合計為百分之百,
      並得參酌下列項目,採計點或加權方式計分:
      1.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得參酌相關工作經驗年資 (不同年資之採
        計比例應有區別) 、職業證照或專業證書、專業工作成就、個人
        職務及表現、獲獎紀錄、創作、專利、發明、表演、發表及著作
        等、服務單位之推薦函、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之資料
        。
      2.學習潛能與相關特殊表現:得參酌自傳或專業心得報告、讀書計
        畫或研究計畫、相關之特殊表現、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
 (四) 工作經驗及成就之計分應儘可能具體量化,無法量化部分以及學習
      潛能部分應由相關系所之審查小組審核評分。
 (五) 各校甄試項目、各項目分占比例、評分標準應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對於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口試、術科、
      實作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
 (六)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不在此
      限。


七、各校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
    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應妥慎處理,並應訂定具利害關
    係者之迴避原則。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八、碩士在職專班之課程應配合在職進修之需求專案規劃,針對專業領域
    在職人士提供結合理論與實務之碩士課程,並得配合在職生之需求,
    彈性規劃授課時間,必修課程不得與一般碩士班併班上課。


九、發布錄取名單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 各校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
      列為備取生,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得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
      生名額數。如成績達錄取標準之人數小於招生名額時,得不足額錄
      取。
 (二) 各校應於簡章中規定,各班 (組) 系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
      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
      理方式。
 (三) 各校招生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
      並將會議紀錄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報本部核處。
 (四) 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五) 各校錄取名單應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予以公告。


十、學校應衡酌教學成本訂定合理之收費基準,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
    業規定辦理。


十一、碩士在職專班之上課地點應在本校或經本部核准之分部、校區。但
      所設班別切合地區特殊需求,且當地並無相關大學科系 (所) ,而
      其所需相關教學資源設施齊備,並經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


十二、各校得赴東南亞及東北亞地區等境外國家開設碩士在職專班。所設
      班別應切合當地需求,所需相關教學資源設施應齊備,並符合下列
      規定後專案報本部核定:
   (一) 境外設班之設立或變更、招生事宜、報考資格、招生名額、考試
        方式、評分方式、錄取原則、招生紛爭處理程序、課程授課時間
        及修業年限、收費標準等,應依本要點及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二) 招生對象除符合五之 (七) 規定外,並應為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
        臺灣地區人民、華僑或具外國籍之外國學生。
   (三) 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且增設第一年學生數以三十人 (含分
        組) 為限。
   (四) 境外教學場地以洽借當地大學校院之現有場地為限,並能提供足
        夠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
   (五) 各專班所授課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由本校專任教師授課,各校並
        應就有效兼顧教師在國外研究及授課品質規定之。
   (六) 為維持在職專班之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之保障,不得採短期密
        集授課。
   (七) 境外設班之計畫書內容應詳細敘明申請理由、當地法令、教學場
        地現況 (含學生人數、師資、圖儀設備、空間規劃) 、課程規劃
        、招生資格及名額、甄試方式與錄取標準、預定考試日期、授課
        時間、地點及方式、修業年限及收費基準,並於前一學年度報本
        部專案審核。
   (八) 各校於境外辦理碩士在職專班,應重視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
        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


十三、本部得視需要訪視各校辦理情形,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或減少
      招生名額,逾期未改善者,應停止招生或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