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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四)字第0980500046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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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  總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所屬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進修
    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處理學生有關學籍事項,特定訂本要點。


二、各校於學生修業期間,應建立下列資料:
(一)新生名冊
(二)學生學籍表
(三)轉入學生名冊
(四)學籍異動名冊(轉群科、復學、重讀、轉出、休學、退學、緩徵等
      )
(五)畢業生名冊
(六)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學籍表冊等有關資料由各校依規定自行審查,
    並應永久保存備查,其餘資料保管五年後得自行銷毀。
    學生學籍有關事項發生異動時,應將事實登記於學生學籍表內。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應歸檔保管,列為專案移交,如有遺失或毀損,
    應即向主管機關報備及查明責任議處,並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影印
    補全查考。


三、各校應依學生學籍表之內容及格式,建立詳細學生學籍資料,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新生名冊、轉入學生名冊、學籍異動名冊及畢業生名冊等應於
      規定時限內,造冊陳報本部備查。
(二)各校新生及轉入學生名冊經本部備查之文號,為學生學籍核准文號
      。


     貳  新生
五、各校應依本部核定之科別、班數、名額招收新生,不得任意調整及超
    收學生,入學方式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違
    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一年級新生之入學,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民中學、初級中學、初級職業學校(含補習學校)畢業。
(二)國民中學、初級中學、初級職業學校附設補習學校或國軍隨營補習
      教育國民中學(含初中、初職)結業,經資格考驗及格,持有資格
      證明書。
(三)修畢國民中學、初級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含補習學校)三個學年
      課程,持有修業證明(修畢五年制職業學校前三個學年課程者,得
      參照報考)
(四)國民中學、初級中學、初級職業學校及其附設補習學校或國軍隨營
      補習教育國民中學(含初中、初職)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
(五)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明書。
(六)考試院所舉辦之初等、丁等或特種考試相當於一職等以上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明書。
(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定通過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
      術士證之資格。


七、持有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包括含進修學校)學歷之學生入學,各校應
    依相關文件驗證認定後,依相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八、依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經本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檢覈及採
    認其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包括含進修學校)學歷者,各校得依轉學相
    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九、各校於新生註冊後,應依規定編班、編列學號、建立學籍及核發學生
    有關證明文件。學生證影本加蓋各校戳記視同在學證明。


十、學生入學或轉學資格與規定不符者,各校不得同意其入學;已入學者
    各校應註銷其學籍。


十一、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其入學資格應
      予撤銷,註銷其學籍,並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其
      已畢業者,撤銷其畢業資格,另通知其繳銷畢業證書並予公告。


     參  轉學
十二、各校除一年級上學期外,其餘各學期得公告招收轉學生。轉學考試
      相關事宜,得由各校於開學前自行辦理或數校聯合辦理,無須事先
      報備。公告轉學招收人數,應以各科原核定招收班級人數之缺額為
      限。轉學生入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轉學,應經轉學考試合格,始得入學。
  (二)一年級及二年級上學期轉學者,不受原就讀群科之限制;二年級
        下學期轉學者,以同群為限;三年級轉學者,以同科為限。
  (三)高級中等學校或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各群科
        ,依下列規定辦理:
        1.修畢一年級上學期課程者,得轉入一年級下學期就讀;修畢一
          年級下學期課程得升級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就讀。
        2.一年級未能升級或肄業者,得轉入相銜接之一年級下學期就讀
          。
        3.修畢二年級上學期課程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就讀;修畢二
          年級下學期課程得升級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就讀。
        4.二年級未能升級或肄業者,得轉入相銜接之二年下學期就讀。
        5.修畢三年級上學期課程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就讀。
  (四)高級職業學校夜間部學生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各群科,依下列
        規定辦理:
        1.修滿一年級課程成績及格得升級或修滿二年級課程成績不及格
          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就讀。
        2.修滿二年級課程成績及格得升級或修滿三年級課程成績不及格
          者,得轉入二年級上或下學期就讀。
        3.修滿三年級課程成績及格得升級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就讀
          。
        4.修滿四年級課程成績不及格留級者,得轉入三年級上或下學期
          就讀。
  (五)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各群科,依下列規定
        辦理:
        1.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年級上學期肄業學生得轉入高級中等進
          修學校相當年級就讀,不受群科限制。但轉入二年級下學期者
          ,應以性質相近群科為限。
        2.修畢五專二年級之學生,得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三年級同科
          就讀。
        3.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年級學生,得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普
          通科;其二年級學生轉入普通科必須降轉。
  (六)持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及格成績單或肄業證明書,得轉入高級中等
        進修學校相銜接之年級就讀。
  (七)學生於註冊前申請轉學證明書,學校不得拒絕。學生領取轉學證
        明書後,如於原校開學一個月內,其原肄業年級科別尚有缺額者
        ,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八)轉學學生於原校之學業成績,由轉入學校訂定成績審查原則抵免
        之。


十三、學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轉學:
  (一)因學生、家長調職或家庭遷移而須轉學,且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因故須改變學習環境轉學者。
  (三)一年級重讀生,因故須轉學他校一年級上學期就讀者。
      在監獄辦理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各年級(包括應屆畢業生)上學期
      中途轉學者,應於轉學證明書中填註,或將轉學前成績資料繳送轉
      入學校一併核計;下學期中途轉學者,除應屆畢業生外,均與上學
      期同。
      申請轉學招收人數,應以各科原核定招收班級人數之缺額為限。


     肆  轉群科
十四、各校辦理學生轉群科,應以轉入各科原核定招收班級人數缺額為限
      。學生轉群科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各校辦理學生轉群科,得於第一學年下學期及第二學年上學期開學
      前辦理。
      學生申請轉群科以一次為限,一、二年級重讀學生,得申請轉入不
      同群科。


     伍  借讀
十五、學生因環境適應不良、參加集訓、臨時遷居或調職需要,得向原肄
      業學校申請發給借讀證明書,於一週內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欲借讀
      之學校申請借讀。但以同群科且借讀一學期為限;其借讀超過一學
      期應依轉學規定轉入借讀學校。前項借讀學校應將學期成績通知原
      就讀學校處理。


十六、各校依相關規定學生應辦理轉學,應避免於學期中途為之。學生應
      辦理轉學時,已就讀當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輔導其至同群科且
      有缺額之學校借讀。


十七、借讀學生應向原學校繳納學費,以保留其學籍,再向借讀學校繳納
      學費以外之其他費用。


     陸  休學、復學、重讀、退學、轉學
十八、學生已成年者得由學生、未成年者須由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向學
      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學生休學每次申請以一年為期,累計得申請
      二次為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應核發給休學學生休學證明書。
  (二)休學學生於休學期間因家庭遷移或其他原因,得向原就讀學校申
        請修業證明書,辦理轉學。
  (三)休學學生逾期未復學者,視同自動退學。


十九、學生於休學期間受徵召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影印本向各校申請保
      留學籍,並由各校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項學生應於服役期滿一年內,檢具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原學
      校申請復學,逾期視同自動退學。


二十、休學生得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各校應將其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
      之年級群科就讀。但學生志趣不合或原肄業群科變更或停辦者,得
      輔導學生至適當群科就讀或輔導轉學。


二十一、未通過資格考之復學生應至三年級上學期就讀。


二十二、學生因故申請退學者,得向各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二十三、休學生有必要,得向各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正式復學生。
        復學後屆兵役年齡,得辦理緩徵。但於兵役機關徵集令送達後而
        提前復學者,不得辦理。


二十四、學生依相關規定應辦理休學或轉學者,各校應明定期限以書面通
        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校辦理手續,逾期視同自動退學。


二十五、原就讀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含進修學校)之學生辦理休學,赴國
        外或大陸地區就學曾專案向原就讀學校報備者,各校得同意以其
        經採認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歷,返回原學校復學或升級。


     柒  更正學籍記載事項
二十六、學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
        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立即更正,並將
        更正情形登錄於學籍表冊內,於下學期開學後彙造學籍異動名冊
        函報本部備查。


二十七、在校學生及畢業生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
        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明文件,向原校申請辦理,畢業生
        並應檢附畢業證書,由原校改註加蓋校印;其相關佐證資料附案
        存校備查。


二十八、女性因婚姻關係而冠夫姓或從夫籍者,其學歷證件無須改註,仍
        具有同等效力。


     捌  緩徵
二十九、各校應於學生註冊時主動就已屆兵役年齡之學生繕造名冊,依兵
        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緩徵。


     玖  輔導管理
三十、各校對學生學籍管理情形,本部依下列方式派員輔導,並視辦理績
      效分別予以獎勵及作為核定招生班數之依據:
  (一)定期輔導:第一學期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第二學期於每年六月底
        前。
  (二)不定期輔導:視需要情形隨時派員輔導。


     拾  附則
三十一、身心障礙學生除依本要點規定外,另依特殊教育法令規定辦理。


三十二、各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屬學校保管;已停辦之學校,本部
        得指定所屬其他學校代管其學生學籍資料,並受理學生申請或查
        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


三十三、各校應依本要點確實執行各項學籍管理規定,本部依權責輔導及
        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