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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僑字第0940014531B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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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獎勵僑生研習中華文化課程,設置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 (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特訂定本要
    點。


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申請本獎學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1 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 (包括國父思想、三民主義、公
        民或社會科學概論) 、歷史學科之各類別領域課程修習四學分以
        上之成績,有任何一科在八十分以上者。但各校僑生各該科成績
        在八十分以上者,超過各校同年級僑生人數百分之二十時,應在
        百分之二十之名額內依成績先後擇優申請。
      2 全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者。
      3 操行及體育成績在乙等以上者。但大學校院僑生該學年無體育課
        程或體育課程屬選修而未選修者,得免附體育成績。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本獎學金之申請:
      1 未經本部、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之僑生。
      2 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職業學校之香港、澳門學生。
      3 持外文成績單之僑生。


三  本獎學金類別、金額規定如下:
 (一) 合於前點規定之學科,其中三科學業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
      發給獎學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及獎狀一紙。
 (二) 合於前點規定之學科,其中二科學業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
      發給獎學金新臺幣八千元及獎狀一紙。
 (三) 合於前點規定之學科,其中一科學業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
      發給獎學金新臺幣四千元及獎狀一紙。


四  申請本獎學金之程序如下:
 (一) 各校申請僑生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依附件一之規定填寫申請
      表,檢具學業成績單一份,向肄業學校提出申請。但轉學生得持原
      就讀學校成績單提出申請。
 (二) 各校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將僑生申請表件加以審查後,檢具附
      件二規定之初審合格名單三份及申請僑生之學業成績單一份,報部
      核辦。


五  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得獎人之評定,由本部有關單位辦理之。


六  經核定之獲獎學生,由學校檢具領據及印領清冊函報本部請款並核發
    獎學金及獎狀。
    領取本獎學金者,不限制領受其他獎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