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獎勵僑生研習中華文化課程,設置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 (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特訂定本要
點。
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申請本獎學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1 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 (包括國父思想、三民主義、公
民或社會科學概論) 、歷史學科之各類別領域課程修習四學分以
上之成績,有任何一科在八十分以上者。但各校僑生各該科成績
在八十分以上者,超過各校同年級僑生人數百分之二十時,應在
百分之二十之名額內依成績先後擇優申請。
2 全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者。
3 操行及體育成績在乙等以上者。但大學校院僑生該學年無體育課
程或體育課程屬選修而未選修者,得免附體育成績。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本獎學金之申請:
1 未經本部、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之僑生。
2 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職業學校之香港、澳門學生。
3 持外文成績單之僑生。
三 本獎學金類別、金額規定如下:
(一) 合於前點規定之學科,其中三科學業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
發給獎學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及獎狀一紙。
(二) 合於前點規定之學科,其中二科學業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
發給獎學金新臺幣八千元及獎狀一紙。
(三) 合於前點規定之學科,其中一科學業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
發給獎學金新臺幣四千元及獎狀一紙。
四 申請本獎學金之程序如下:
(一) 各校申請僑生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依附件一之規定填寫申請
表,檢具學業成績單一份,向肄業學校提出申請。但轉學生得持原
就讀學校成績單提出申請。
(二) 各校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將僑生申請表件加以審查後,檢具附
件二規定之初審合格名單三份及申請僑生之學業成績單一份,報部
核辦。
五 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得獎人之評定,由本部有關單位辦理之。
六 經核定之獲獎學生,由學校檢具領據及印領清冊函報本部請款並核發
獎學金及獎狀。
領取本獎學金者,不限制領受其他獎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