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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資訊教育及網路學習推廣活動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電字第1000200713B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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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充分利用學術單位及民間團體之資源,鼓
    勵其辦理符合本部推動之政策與具前瞻性得提升教育品質之資訊教育
    及網路學習活動,特訂定本原則,以達成下列目的:
(一)提升教師、學生及家長資訊網路學習素養。
(二)提升資訊教育及網路學習相關教學或研究品質。
(三)提升網路學習內涵應用及宣導相關政策。
(四)提升資訊教育網路服務系統之服務品質。


二、補助對象:
 (一) 教育學術單位:各類學術機構及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 民間團體: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
 (三) 政府機關:政府機關 (以合作辦理之活動為限) 。
 (四) 教育部附屬機構及公立社教機構。


三、補助範圍:
 (一) 研討會或講習會:針對本補助原則之目的為主題或範圍而舉辦之研
      討會課程或教學展示、觀摩會等,其性質主要以學員學習、進修或
      意見交流、腦力激盪為主之活動。
 (二) 學術會議、研討會:針對特定範圍之學術主題所舉辦之會議,以學
      者作宣讀論文為形式要件,會後通常有出版論文集。
 (三) 課程:以特定範圍之學分班、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為主。
 (四) 展示:針對本補助原則之目的為主題或範圍之展示活動。
 (五) 競賽:針對本補助原則之目的為主題或範圍之競賽活動。
 (六) 其他:針對本補助原則之目的為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四、補助基準: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二)補助項目及經費編列參考詳附件一。
(三)補助額度由本部依專家學者審查結果及視年度預算情形,循行政程
      序簽核後核撥。
(四)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
      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為總額度
      之百分之五十;對縣(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依縣(市)財力級次
      ,其列第一級者為總額度百分之八十,列第二級者為總額度百分之
      八十五,列第三級者為總額度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年度內持續辦理。
 (二) 申請程序:於活動辦理前檢具公文,連同申請 (或計畫書) 文件及
      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均須檢附電子檔案) 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 申請 (或計畫書) 文件:申請表如附件二。
 (四) 審查期限:採隨到隨審原則辦理。
 (五) 審查作業
      1.採隨到隨審原則辦理。
      2.各申請計畫由本部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三至五位進行書面初審;如
        有需要進一步討論之申請案,則提交學者專家進行書面複審,或
        邀請審查委員會同本部相關業務單位召開複審會議,並通知申請
        單位列席說明。
      3.審查評定結果分為A、B、C、D四級,除D級不予補助外 (如
        附件三) ,各申請案依所評定之等級作為補助優先順序及核定補
        助額度參考。經審查完竣之申請案,本部依審查結果循行政程序
        簽核後,函知申請機構補助額度。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本部補助經費核定額度函後,即備領據送本部
      請款,並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若計畫因故變更,應報本部核備。
(二)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在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
      果等資料,作為追蹤考核;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參與相關會議。
 (二) 主辦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 (包含活動
      名稱、活動形式類別、活動內容、辦理單位、辦理時間、成果摘要
      等) 連同評估檢討報告報部備查,並提供相關電子檔案或建置網頁
      供各界參考。
 (三) 本部視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做為後續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如未
      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嗣後並不予補助。


八、其他事項:
 (一) 補助對象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政府採
      購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二) 補助額度超過百分之五十 (含) 之活動中建置之相關網頁或講義、
      教材、軟體等成果資料需授權本部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
      、改作及利用,並配合本部政策辦理相關推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