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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一學年度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高(一)字第0930135238C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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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的:教育部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勞工子女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貳  補助對象: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不含研究
    生、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學生) ,其父母或監護人符合第參點規
    定,且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 (各級政府補助就讀
    私校學生每學期五千元補助除外) 、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得申
    請補助。


參  申請資格: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
一  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二  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
    事之一而離職者。
三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
    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肆  檢具資料:由符合補助對象之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
    具以下資料及證明文件:
一  九十一學年度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補助申請表。
二  符合前項申請資格一、二、三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應持以下任一
    證明文件:
 (一) 原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 (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證明
      文件,現仍未就業者) ;
 (二) 事業單位如已關廠歇業,勞工未能取得原任職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
      文件,則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派員實地訪視後發給證明 (九十
      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證明文件,現仍未就業者) ;
 (三) 失業勞工因申領失業保險給付,業經各地就業服務中心認定為非自
      願性失業勞工者,由各就業服務中心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文件 (九十
      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證明文件,現仍未就業者) 。
三  申請人全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伍  補助金額:
一  公立高中職學生每名新台幣三千元。
二  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名新台幣四千元。
三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每名新台幣五千元。
四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每名新台幣八千元。


陸  申請期限:符合第二點申請資格之學生,自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星期
    一) 起至四月四日 (星期五) 止持第肆點相關資料及文件向就讀學校
    申請。


柒  資格審查及撥款:
一  初審:由學校負責初審。各校審核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檢附申請表
     (含證明文件,並請審核人員簽章) 、學生印領清冊等資料各一式兩
    份暨學校正式請款領據乙紙,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前報各主管機關
    彙辦複審。
二  複審:由各主管機關辦理複審,一般大學校院為本部高教司、技專校
    院為本部技職司、師範校院為本部中教司、高中職 (含補校) 為本部
    中部辦公室;北、高兩直轄市公私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
    市) 立完全中學為縣 (市) 政府。
三  撥款:
 (一) 本部部分:一般大學校院由高教司、技專校院由技職司、師範校院
      由中教司、高中職 (含補校) 由中部辦公室複審後辦理撥款予各校
      ,各校應儘速並將該款項撥付申請者。
 (二) 北、高兩直轄市教育局、縣 (市) 政府部分:北、高兩直轄市教育
      局、縣 (市) 政府複審後,應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前向本部中部
      辦公室總務科基金股 (台中縣霧峰鄉中正路七三八之四號) 辦理請
      款後儘速撥付申請者。


捌  其他事項:
一  各校應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負責辦理學生助學金請領、管理發
    放及學生輔導事宜,學校應謹慎審核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如有審核不
    實情事,除追繳溢領之助學金外,學校相關人員應負行政責任,如有
    不法涉及刑責,應移送法辦。
二  本申請案九十二學年度是否續辦,須俟相關經費確定後另案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