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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境外學生輔導工作績優學校及人員甄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五)字第1020072089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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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勉並表揚大專校院境外學生輔導工作
  (以下簡稱輔導工作)績優學校及人員,激勵工作士氣,提升校園國際化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甄選對象:

 (一)學校: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二)人員:擔任學校輔導工作之教師、軍訓教官、行政人員。

三、甄選條件:

 (一)學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報請甄選:

  1、境外學生(包括僑生、外國學生、港澳生、大陸生、交換生、華語生
    )當學年度在學人數合計二百名以上。

  2、設有輔導工作專責單位及人員。

  3、推動境外學生政策有具體績效。

  4、近三學年境外學生人數顯著增加。

  5、經本部國際化相關訪視獲得績優以上。

  6、建立境外學生接待家庭機制。

 (二)人員符合下列薦送條件三項以上者,得報請甄選:

  1、擔任輔導工作三年以上,且每學年輔導境外學生在五十名以上,表現
    優良。

  2、對於輔導工作之活動及發展,具有獨特創意,營造友善環境,能提昇
    輔導工作品質。

  3、辦理境外生接待家庭活動事宜。

  4、推動輔導工作有具體成果:

   (1)協助在學境外生社團之組設或幹部研習活動。

   (2)輔導在學境外生社團聯誼活動、規劃並發行刊物。

   (3)支援畢業境外生境外社團之組設及活動。

   (4)提供境外生實習及就業輔導諮詢。

   (5)辦理境外生新生入學講習會、相關節慶活動及文化體驗活動。

  5、積極參與輔導相關課程及訓練,提升輔導工作知能及效能。(每年至
    少參加本部或授權之機關學校辦理之輔導人員教育培訓課程四十小時
    及會議活動二次)。

  6、積極配合本部境外學生輔導政策及措施,並有具體成效。

四、甄選作業程序:

 (一)輔導工作績優學校及人員之甄選,由各校自行提報參加,就推動之學生
   事務及輔導工作推動成效自行檢核,並填寫推薦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及檢附相關可資佐證之文件資料。

 (二)每校薦送之輔導工作績優人員以二人為原則,超過一人者,應按優先順
   序排列名次,俾作為甄選之參考。

 (三)學校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推薦名單及相關資料函報本部。

 (四)本部於每年組成甄審小組進行評審及核定。

五、表揚:

 (一)獲選之輔導工作績優學校及人員,由本部予以公開表揚。

 (二)獲選之績優輔導工作人員,由本部函請各校依權責從優敘獎。

六、其他:

 (一)本項甄選及表揚活動,每年得舉辦一次,並擇優辦理。

 (二)獲選之學校及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者,應撤銷或廢止其獲選
   資格。

 (三)獲獎之學校、人員二年後得再接受推薦。

 (四)本部視實際情形,得提名學校及人員參加甄選。

 (五)連續擔任輔導工作滿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之人員,經學校
   推薦(如附表三),得予以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