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提昇技職校院教師技能教學水準,深入瞭
解技能檢定內容及檢定過程,加強教師對學生參加技能檢定之指導,
對辦理技職教師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訓練班給予訓練經費補助,特訂
定本原則。
二 補助對象:
承辦技職教師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訓練班 (以下簡稱訓練班) 之公私
立技職校院或公立職業訓練中心。
三 補助基準:
(一) 補助之基準、項目依承辦單位辦理職業訓練之項目及經費額度辦理
,項目計分為導師費、材料費、學雜費、學科鐘點費、術科鐘點費
、設備維護費、學員參訪費、雜支。
(二) 依本部業務需求情形,得給予參訓學員訓練經費部分補助。
(三) 受補助之單位應依單位會計相關規定支用經費並於補助當年度內執
行完畢。
四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受本部委託當年度負責規劃訓練班工作之單位負責甄選承辦單位 (
以下簡稱受託單位) ,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提出承辦單位名單及經費
補助額度交本部技職司提請經費審議委員會審議。
(二) 受託單位甄選承辦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承辦單位應已設有開辦訓練職類之乙級術科檢定場,並經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評鑑通過在有效期限內。
2 承辦單位應具有開辦訓練職類之合格教師或已提出師資延聘計畫
,並經審核為可行者。
3 承辦單位應提出訓練班學員生活照顧計畫,尤其對學員之住宿、
伙食等項,有妥善之安置或協助規劃,並經審核為可行者。
4 承辦單位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驗過程無未依照行政院勞委會中部
辦公室所訂規則辦理之紀錄。
(三) 受託單位應將訓練經費總金額依參訓學員所屬機關性質區分經費分
攤額度,交本部技職司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函請分攤單位配合撥
款至本部,本部為配合執行進度得先行代墊各單位之分攤款。
(四) 本部技職司得視業務需要,依本原則規定,由業務單位進行審查。
審查工作應於當年度五月底前完成。
五 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受託單位提出之彙整資料經本部技職司循行政程序審查通過後,本
部發函通知各承辦單位依核准補助經費額度函報領據向本部申請撥
款手續。
(二) 受補助之承辦單位應將本部補助經費透列預算。
(三) 訓練班執行完畢後各承辦單位應依相關會計法令規定,於當年度內
檢據向本部辦理核銷。
六 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受託單位之規劃,在訓練期間對參訓學員作問卷調
查,所得結果連同訓練班辦理成效彙整交予受託單位,以作為檢討
會手冊內容及日後修正之參考。
(二) 參訓學員作問卷調查或檢討會報告將作為下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
考。
七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受補助單位負
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 受補助單位執行所完成之報告,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之同時,
全部讓與本部,並同意不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又該等著作如有
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
著作財產權讓與本部之契約,並使其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
(三) 除另有規定外,受補助單位如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
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受補助單位依照有
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受補助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