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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學開發網路學習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一)字第0930055828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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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行政院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六年計畫之E世代人才培育計畫。


二  目的
 (一) 鼓勵高級中學發展網路學習內容、教材製作、技術支援及平台建置
      維護等服務機制。
 (二) 鼓勵高級中學開發自學模式之網路課程及學分認證機制,利用遠距
      教學輔助學校辦理重修課程。
 (三) 鼓勵高級中學教師及學生透過區域合作方式,發展網路學習課程,
      整合社區學習資源。


三  補助對象
    公立、私立高級中學。


四  補助範圍
 (一) 建構高級中學開放性網路學習環境 (含規劃分析、系統建置等) 、
      整合性維護機制及數位化內容建置,以開放格式、共同標準及自由
      軟體為主,促進資源整合及交流。
 (二) 獎勵高級中學整合相關學習資源,參與建置生命教育、自然生態、
      科技教育、健康醫學、歷史文化及藝術人文等六大學習網,以加強
      高級中學網路學習活動內涵與網路補充教材及素材,發展網路學習
      內涵。
 (三) 透過校際區域分工方式建置高級中學學生遠距教學重補修課程平台
      。


五  補助原則
    補助經費額度及項目,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依年度施政重點及
    會計相關規定等辦理補助。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各申請案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檢具正式公文、補助申請表、計畫主
      持人個人資料表、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各一份,逕送本部彙整審查
      。
 (二) 審查作業
      1 一般原則
        須符合本補助要點所列之目的及補助重點項目。
      2 審查方式及重點
      (1) 審查方式:
          各申請案由本部審查,其申請額度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案
          件得送請相關學者專家三人進行複審。審查結果,由本部通知
          申請單位。
      (2) 審查重點:
          a 計畫主題之適切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b 申請案之可行性。
          c 預期完成之項目、具體成果及效益。
          d 經費及人力之合理性。
      3 經費審核原則
      (1) 申請經費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經專家學者審查結果,評定
          優等者依申請補助額度核予,評定為一等者補助申請額度四分
          之三,評定為二等者補助申請額度二分之一,評定為三等者不
          予補助。
      (2) 每校補助經費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七十萬元。
      (3) 補助項目、經費編列標準。(略)
      4 相關配合事項
      (1) 參與工作人員不限本機構或學校之成員。但本機構或學校人員
          之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2) 申請專案計畫經費除人事費不得流用外,各費用項目間得以百
          分之十五範圍內自行流用,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事前備文檢附
          經費調整對照表,並詳加說明,徵得本部書面同意始得流用。
      (3) 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授權本部及其所屬
          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
          學校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
      (4) 申請人應於申請書中聲明未接受其他相關專案補助。


七  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各申請案如係部分補助者免報本部核銷;全額補助者於計畫辦理結
      束後一個月內將原始支出憑證報本部核銷。如有餘款應按比例繳回
      ,並均應於成果報告中檢附收支明細報告表備查。
 (二)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  補助成效考核
 (一) 計畫進行期間,本部得視需要派員實地參與進行瞭解。
 (二) 受補助機構,在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
      成果等資料,作為追蹤考核;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參與相關會議。
      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提報成果報告。
 (三) 如未依計畫執行者,除繳回補助款外,於下次申請時,將不予補助
      。
 (四) 受補助之機構,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 (包含
      計畫名稱、計畫內容、辦理單位、辦理時間、成果摘要、內容電子
      檔光碟片等) 報請本部備查,並請主動提供相關電子檔案或建置網
      頁供各界參考。
 (五) 本部將視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做為後續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