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充所屬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
育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規範,特依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滿
三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
代理教師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學校應依法令規定及實際需要
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不超
過當學年度為原則。
四、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
消失,學校得終止聘約。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五、學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
位同意。
學校專任教師至服務學校以外之公私立學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每
週併計以四節為限。
六、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
則辦理:
(一)兼任及代課節數不包括進修部者,併計以不超過九節為原則。
(二)兼任及代課節數包括進修部者,併計以不超過十二節為原則。
(三)未具本職之兼任、代課教師,兼任及代課節數併計以不超過十六
節為原則。
前項規定,如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學校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代課者,適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及前項規定,且校內、外節數應合併計算。
七、代理教師具有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以現具最高學歷起敘
,並比照專任教師提敘薪級;未具資格者,比照教師待遇條例附表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規定以學歷起支薪級核敘
。
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或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
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加
給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八、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長期代理教師待遇,依
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
九、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理;其鐘
點費或待遇,由代為授課或執行職務之教師支領。
十、長期代理教師學期中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十一、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
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
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按月提繳退休金。
十二、學校應於長期代課、代理教師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加註服務成績
是否優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
前項服務成績之認定,應經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會審議認定。
前項經認定服務成績優良之代課、代理教師,符合學校校務需求,
且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者,學校得再聘任之,再聘以二次為限。
十三、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兼任、代課或代理
之性質、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保險、退
休金及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