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人)字第 0910520908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人)字第 0940509985C
號令刪除第 8 點條文;並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107198B號令修正第
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7年05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36633B號修正第七點,並
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8年02月2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12089B 號令修正
發布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10年05月1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29821B 號令修正
名稱並修正為「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2年08月2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02029A 號令修正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
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