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召集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就讀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學生,經學校查驗學籍屬實,
並具有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儘後召集。
學校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訓練期滿結訓
,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入學時,以公告或書面通知當學年度考取之新生
、轉學生、復學生及具前點身分之學生繳驗退伍或補充兵結訓證明影
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交由學校辦理儘後召集申請。
四、學校應於學期正式上課日起二個月內,依申請儘後召集學生之戶籍地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分別繕造儘後召集申請學
生名冊,送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定,其有效期限至其預定
畢業日止。
五、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學校儘後召集申請學生名冊,應將
核定結果註記於申請學生名冊,並發還原申請學校。
原申請學校應通知學生前項核定結果,對未獲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
得於接到核定通知後三十日內經原申請學校向直轄市、縣(市)後備
指揮部申請複核。
六、經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當年十月二十日
前,繕造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送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繼續辦理儘後召集。
前項學生轉系(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儘後
召集。
七、應受召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儘後召集:
(一) 未具學籍。
(二) 學籍無修業年限。
八、經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儘後召集原因消滅:
(一) 畢業。
(二) 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
前項第一款之學生(不包括第一學期),學校免造儘後召集原因消滅
名冊。
第一項第二款之學生,其肄業之學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
繕造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學生名冊,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
備指揮部廢止其儘後召集核准。
九、協調配合事項:
(一) 學校學生儘後召集承辦人員,應恪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以免
觸犯刑章。
(二) 教育部得邀集國防部共同辦理學生兵役業務輔導訪視,獲績優學校
,由教育部陳報內政部敘獎,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