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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六)字第1090099010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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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召集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就讀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學生,經學校查驗學籍屬實,
    並具有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儘後召集。
  學校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訓練期滿結訓
    ,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入學時,以公告或書面通知當學年度考取之新生
    、轉學生、復學生及具前點身分之學生繳驗退伍或補充兵結訓證明影
    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交由學校辦理儘後召集申請。

四、學校應於學期正式上課日起二個月內,依申請儘後召集學生之戶籍地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分別繕造儘後召集申請學
    生名冊,送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定,其有效期限至其預定
    畢業日止。

五、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學校儘後召集申請學生名冊,應將
    核定結果註記於申請學生名冊,並發還原申請學校。
  原申請學校應通知學生前項核定結果,對未獲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
    得於接到核定通知後三十日內經原申請學校向直轄市、縣(市)後備
    指揮部申請複核。

六、經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當年十月二十日
    前,繕造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送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繼續辦理儘後召集。
  前項學生轉系(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儘後
    召集。

七、應受召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儘後召集:
 (一) 未具學籍。
 (二) 學籍無修業年限。

八、經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儘後召集原因消滅:
 (一) 畢業。
 (二) 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
  前項第一款之學生(不包括第一學期),學校免造儘後召集原因消滅
    名冊。
  第一項第二款之學生,其肄業之學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
    繕造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學生名冊,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
    備指揮部廢止其儘後召集核准。

九、協調配合事項:
 (一) 學校學生儘後召集承辦人員,應恪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以免
      觸犯刑章。
 (二) 教育部得邀集國防部共同辦理學生兵役業務輔導訪視,獲績優學校
      ,由教育部陳報內政部敘獎,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