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要點依「教育部媒體素養教育政策白皮書」第三部分「媒體素養教
育的政策」制定。
二、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提昇國民媒體素養,透過社教網絡推動媒
體素養社會教育,並建構具人文教育素養的健康媒體社會,特定訂本
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 (市) 政府。
(二) 登記立案之社團及基金會。
(三) 社教機構。
(四) 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中心。
四、補助原則基準
(一) 辦理活動內涵:
1.辦理家庭親子、社區媒體素養教育活動。
2.培訓媒體素養教育社區種子人員。
3.辦理多元化 (含消除性別歧視) 媒體素養教育研習營。
4.辦理媒體素養社會教育競賽活動。
5.製作媒體素養優良刊物及光碟。
6.製播媒體素養廣播節目。
7.其他配合本部媒體素養教育政策社會教育之創新計畫。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研習 (含演講及研討會等) 活動類:
(1) 講師鐘點費,以有授課事實者為限,按下列基準補助:
國外聘請者,每節鐘點費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國內聘請之專家
學者,每節鐘點費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與主辦單位有隸屬關係
之機關 (構) 學校人員,每節鐘點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計;內
聘、主辦單位人員,每節鐘點費新臺幣八百元。
(2) 外地講師交通費、住宿費 (有住宿之事實者) :比照相當職級
之差旅支給標準。
(3) 場地租借費:依實際支出費用最高新臺幣五千元,如為主辦單
位提供之場地不予補助。
(4) 場地佈置費:依實際費用標準,單場支出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5) 講義資料費:依實際支用標準,最高每人新台幣一百元。
(6) 膳食費:依實際支出費用,最高全天補助新臺幣四百元,半天
補助新臺幣二百元。
(7) 雜支 (含照相、文具、紙張、印刷、文宣及郵電費 ):活動總
經費百分之五內支用。
2.廣播節目類:
各申請單位製播媒體素養教育廣播節目之補助標準,依本部「國
立教育廣播電台節目製播經費支給標準」之規定項目核定補助經
費 (如附表) 。
3.媒體素養社會教育教材:
(1) 刊物印刷及書籍類:需經本部審查認可,依實際支用情形核定
經費。
(2) 光碟教材:需經本部審查認可,依實際支用情形核定經費。
4.媒體素養社會教育競賽:依實際支用情形核定經費。
5.補助項目未能逐項列舉者,依中央預算補助標準規定編列之。
(三) 各項申請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申請金額百分之五十
,惟本部策劃指導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1.申請期間:受理當年度活動案申請。
2.申請程序:各申請單位需備妥相關資料,並於活動前一個月向本
部提出申請;申請單位如屬地方性社團及基金會者,應由縣市主
管機關彙整後,向本部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各申請單位需檢具詳細實施計畫、經費概算表、活動
行程表 (如附件一至三) 及立案證明,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二) 審查作業:
1.審查期限:本部受理各單位申請計畫,以一個月內函復為原則。
2.審查方式:本部依各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採書面審查並核定
經費。
3.審查原則:
(1) 申請計畫活動內涵符合本要點所訂定,且計畫詳實者,得以部
分補助相關經費。
(2) 學習活動以在社區或社教機構辦理,並以一般民眾為主要對象
,優先補助。
(3) 各項申請活動如純為學校正規教育、藝教活動、參觀活動及辦
理內涵與主題不合者或所送計畫表件欠缺者,均不予補助。
(4) 辦理活動如配合外埠實地教學,其比例不得超過活動總時數之
四分之一。
(5) 每一單位每年以補助二案為原則。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經費之動支程序:
經本部同意之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應速備妥領據,
函送本部核撥經費。
(二) 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事務處理:
1.民間團體、私立大專校院:檢附之領據,應加蓋出納、會計、負
責人印章,領據需載明金融機構名稱 (含分行別) 、帳戶名稱 (
應與受補助機關名稱相同) 及銀行帳號,俾憑撥付。
2.校務基金學校:需檢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函送本部核撥經費
。
3.地方政府: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後,檢據撥付。
(三) 結案後之核銷作業:
1.各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活動成果報告表 (如附
件四) 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核備,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原單位
,俾審計機關查核;如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及私立大專校院者
,且經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為「全額補助」之經費,應加附原始支
出憑證送本部核銷。
2.相關核銷及結報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 應否提報成果報告:各受補助單位皆應依本要點所附活動成果報告
表提報成果;如補助計畫為廣播節目,上開「活動成果報告表」變
更為「節目評估報告表」。
(五) 結餘款之繳回:
1.各受補助單位如為「部分補助」者,結餘款應按比例繳回,如為
「全額補助」者,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2.各受補助單位應依原訂場次辦理活動,如未依原定場次辦理,應
將未辦理場次之補助經費於核銷時繳回本部。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考核方式:
1.實地考核: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依活動行程表實地了解辦理
活動成效。
2.書面考核:本部依據受補助單位所提報之成果資料進行審核。
(二) 考核結果之獎懲措施:
1.受補助單位之申請計畫辦理成效卓著者,由各該或主管機關依權
責予以敘獎,或依相關規定辦理表揚。
2.未依核定之計畫及活動行程表執行,或未依相關規定支用補助款
者,除追繳是項活動補助經費外,並列為不予補助對象。
3.各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提報活動成果報告表,列為下年度不予補
助對象。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所送計畫活動行程表需註明受邀請講師之現職或任職之學校,如未
註明,講師費不予補助;並應詳列活動時間及地點,俾本部訪視。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但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
程時,須於事前經本部同意後執行之。
(三) 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各受補助單位應授權本部及所
屬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
教學與學習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