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獎勵各大專校院及其附設之國語文教學機
構 (以下簡稱國語中心) 招收優秀外國學生入學,並提供獎學金,特
訂定本要點。
二 普通獎學金:
(一) 設置目的:
本部依國際教育學術交流合作政策及年度預算經費編列情形,就各
大專校院及國語中心外國學生總人數設定比例,分別核配各大專校
院及國語中心獎學金補助款,以鼓勵各校招收優秀外國學生。
(二) 補助範圍:
各大專校院接受本部普通獎學金補助款,限於補助具正式學籍或國
語中心之外國學生獎學金或學雜費用。
(三) 申請補助資格:
1 大專校院招收外國學生人數超過十人以上者,得於每年十月三十
一日以前,將當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入學之外國學生列冊 (須包含
學生中外文姓名、性別、國籍、就讀年級、科系所,及各學程、
各國別總人數統計表) ,併附獎學金網址,函送本部核配補助款
。
2 國語中心招收外國學生上課總時數超過四千 (人時) 以上者,得
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將上年度八月至本年度七月已註冊入
學之外國學生列冊 (須包含學生中外文姓名、性別、國籍、就讀
期別、班別、學習時數、總累計人時數和各國別總人數統計表)
,併附獎學金網址,函送本部核配補助款。
(四) 核獎程序:
大專校院及國語中心須自行訂定核給外國學生獎學金相關規定 (含
申請方式、受獎待遇、審核標準及程序等) ,並上網公告,經公告
名額、受理申請、公正評核等程序後,擇優核給優秀外國學生。
(五) 撥款及核結 (核銷) 方式:
1 撥款:
各大專校院及國語中心應於每年一月一日以後,依本部所核配補
助款金,備據 (註明為部分補助或全額補助) 報本部請領相關經
費。並應於核獎後一個月內檢送受獎學生資料函送本部錄案參考
。
2 核結或核銷:
(1) 獲本部部分補助之各大專校院,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備
文檢送該補助款之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收支清單送本部辦理核結
。
(2) 獲本部全額補助之各大專校院,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備
文檢送支出憑證單據,函送本部辦理核銷。
(3) 以上均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及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原則執行。
(六) 凡大專校院或國語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將停止或酌予扣
除本項補助款:
1 未依本獎學金相關規定辦理,停止下一年度經費補助。
2 執行本項補助款之結餘金額超過原本部撥款金額十分之一時,酌
予扣除下一年度經費補助額度。
3 各校招收註冊入學之外國學生,曠課時數超過總時數四分之一,
校方未予警告或退學,並通知當地所轄警察機關者,視為未確實
督導外國學生在華學業及生活,經有關機關查獲或通報者,酌予
扣除下一年度經費補助額度。
4 其他經本部認定屬重大違失,應扣除補助款者。
三 特設獎學金:
(一) 設置目的:
本部為拓展對外關係、強化與外國邦誼、增進與外國政府、學校、
機構、團體等發展教育學術交流合作關係,設置特設獎學金,提供
我駐外機構遴薦所轄駐在國國籍具潛力之優秀青年來台留學,攻讀
我國研究所學位課程或研習中文。
(二) 補助範圍:
1 受獎期間內,每名每月獎學金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2 領取本部特設獎學金在我國大學校院攻讀學位,因中國語文障礙
,無法勝任就讀學校課程之外國學生,得依規定向本部申請就讀
國語中心一期課程所需學雜費之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學雜費用
由學生自付,本項補助最多以二期為限。
(三) 申請資格:
1 符合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外國學生,經我國內大
專校院或國語中心甄選審查合格錄取,已領取或將可獲得我國大
學校院入學許可者。
2 未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或我國內學校其他獎學金。
3 非外國學校與我國學校進行之交換學生之外國學生。
4 續申領獎學金者,上年度成績符合各校最低合格標準,且未逾本
項獎學金最高受獎年限。
(四) 申請及審查作業:
1 準備作業:由我駐外機構訂定獎學金作業規定與簡章,報本部備
查後,完成計畫準備作業。
2 申請作業:各國申請人應依照獎學金公告簡章之規定,向我駐外
機構或由我駐外機構委託之駐在國專業學術機構提出申請,並填
具中華民國特設獎學金申請書,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含:
最高學歷證明書、學業成績單、推薦函、研習計畫書及其他駐外
機構所規定之必備文件) 。
3 審查:駐外機構完成初審作業後,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
甄審結果及通過初核之申請人名單,排列優先順位後,併申請書
等文件,列冊函報本部複核。東南亞國家之我駐外機構則應於每
年七月十五日前辦理初核排序後,檢附申請人獲取國內大專校院
之入學許可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申請文件,函報本部複核。
4 核錄:本項獎學金最遲將於七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完成,並由本部
函復相關駐外機構,同時副知外交部。
5 行前準備:駐外機構於接獲本部核定受獎人名單後,應即通知申
請人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檢送入學許可文件 (已送本部繳驗者
,免繳) 、受獎承諾書及預定抵華時間行程報本部備查,並副知
各受獎人申請就讀之大專校院及國語中心。
6 核給年限:在華攻讀學位之特設獎學金受獎學生,每次核定受獎
期間以每年九月至次年八月,一次以一年期為原則,其實際請領
期間,自受獎學生註冊入學月起,至受獎期間屆滿或該生畢業、
結業、休學、退學月止。同一學生受獎累計期限,視該生就讀大
專校院各科系之正常修業年限而定,研究所碩士班不逾二年,博
士班不逾四年。申請就讀國語中心之學生,得申請以學季為單位
,其受獎累計期間以一年為限,期滿不得再申請延長。
7 續提申請本項獎學金者,應併前一年在華學習成績單及其他規定
文件,向原申請機構提出申請。
8 在華攻讀學位之特設獎學金受獎學生,申請加強中國語文學習部
分經費時,應提具就讀學校開具之相關語文能力證明文件、學業
成績單 (入學新生免繳) 、特設獎學金核定函、擬就讀國語中心
入學許可及繳費通知單等資料,由原就讀學校以書面檢送相關資
料報本部核辦。又於國語中心修習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可依受獎
學生意願及課程需要,於受獎期間內,經原就讀學校報部申請延
長就讀下一期所需學雜費之二分之一,此項延長以一次為限。
(五) 停發或註銷受獎資格:
1 停發:就讀國語中心受獎期間,單月缺課逾十小時以上,停發該
月獎學金。來華研讀一學季後,次學季學業成績平均未達八十分
者,停發下學季獎學金。但停發獎學金之該學季學業成績平均達
八十分以上者,於受獎期間內,可繼續申領剩餘月份之獎學金。
2 註銷:於大專校院及國語中心就讀期間,有學業成績低落未達各
系所或國語中心學業成績最低合格標準、行為表現不良、曠課時
數超過四分之一、無故離校未報經本部同意者等情形之一者,經
就讀學校函報本部後,註銷其受獎資格。
3 經本部註銷受獎資格之外國學生,不得再申領本項獎學金。
(六) 撥款及核銷方式:
1 撥款: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前,由各大專校院及國語
中心備文檢送收據及受獎學生核定函,函送本部申請核撥該會計
年度獎助學金,各校按月定期將獎學金交予學生簽收或匯入學生
之帳戶。
2 核銷: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各大專校院及
國語中心檢附受獎學生印領清冊或可資證明撥入該生金融帳戶之
支出憑證,依本部撥款金額,逐筆報本部轉帳核銷。
(七)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 我駐外機構應適時提供來台留學之相關資訊或為各受獎學生舉辦
來台行前講習會。
2 受獎學生應於學校註冊日前抵達學校,辦理報到手續,如未依限
抵校報到時,各校應立即書面通知本部。
3 受獎學生應於每學年課業結束或返國後一個月內,將在華學習成
績單、學習成果或心得報告、長期聯繫地址或電郵地址等資料予
我駐外單位。
4 我駐外單位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依學生之學習資料提出綜
合評估報本部,作為業務改進之參考。
5 轉學:外國學生於受獎期間,倘因身心狀況或特殊環境因素,必
須轉學者,應以書面並檢具原就讀學校之成績合格證明、擬就讀
學校同意函等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6 休學:受獎學生因身心狀況或特殊因素,無法繼續在華完成學業
者,應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休學,各校再將資料轉送本部核辦
,未經完成本報部同意即離校者,一律註銷受獎資格,並不得再
次申領本項獎學金。
四 九十二學年度已核定受領本部普通及特設獎學金之外國學生,仍依本
部外國學生獎學金核給要點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