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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原住民地區中小學教育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三)字第0980044518E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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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加強師資培育之大學對各原住民地區中小
    學之巡回訪視輔導,加強對原住民地區中小學之師資品質、學生學習
    狀況、族語教學及升學等問題之了解並協助解決問題,以有效提升原
    住民地區教育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補助原則:
 (一) 每一師資培育之大學以補助一案為原則。
 (二) 視計畫內容,給予部分補助。


四、補助項目: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並依左列項目依序
    編列:
 (一) 人事費:各項人事費間不得重複支領,亦不得流用。
      1.主持費、引言人費、評論費:每人每次壹仟元計。
      2.演講費:每小時壹仟伍佰元計。
      3.翻譯費:每小時壹仟伍佰元 (邀請國外學者演講之同步翻譯費) 
        。
      4.撰 (譯) 稿費:每千字柒佰伍拾元計。
      註:校對費、編輯費、審稿費、資料整理費等不得編列。
 (二) 業務費:各項經費間得流用百分之十五。
      1.印刷費:會議手冊、論文集、實錄等。冊數以出席人員之一‧一
        倍計,並請以實用為主,應避豪華精美。
      2.餐費:提供三餐之活動,每人每天以肆佰元計,或以每人每餐壹
        佰元計。
      3.場地費:核實編列,如由校內提供場地,不予補助。
 (三) 旅運費:實報實銷。
      1.國內人員交通費:主持人、引言人、演講者等,請依本部「國內
        出差旅費規則」辦理;餘請由參加人員向所屬機關學校請領。
      2.住宿費:主持人、引言人、演講者等,請依本部「國內出差旅費
        規則」標準,核實編列;餘請由參加人員向所屬機關學校請領。
      3.租車費:按實列支。
 (四) 雜支:以前述各項經費百分之五計,且不得流用 (研討會係屬補助
      性質,不得編列行政管理費) 。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限:各師資培育大學自即日起至每年五月二十日止,備文檢
      附實施計畫、經費需求明細表報部核辦;配合原住民教育政策專案
      申請,不在此限。
 (二) 申請文件:輔導計畫書應包括輔導主題、背景分析、輔導方法及步
      驟、輔導人員、經費概算、計畫執行期間與執行進度、預期成果及
      相關參考資料。
 (三) 實施時程: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本部補助經費核定函後,備領據向本部請款,
      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
 (二)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三) 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憑證不須送審,並應於輔導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
      檢附實施成果報告一份及收支結算表一式三份報本部辦理結案。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於辦理結束時應邀請本部原住民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二
      人至三人參加工作研討會,共同檢附受補助案之執行成效。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 (包含各
      中心執行概況、成果摘要、檢討分析及改進建議等) 報本部備查,
      另提供相關電子檔案送本部,並於學校網站公告供各界參考。
 (三) 本部將視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作為下一年度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
      。如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嗣後並不予補助。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同一計畫如向不同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應於公文中敘明擬請本部部
      分補助之金額。
 (二) 如因故延期或改變計畫內容或調整已核定之經費補助額度,應事先
      報經本部核可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