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加強師資培育之大學對各原住民地區中小
學之巡回訪視輔導,加強對原住民地區中小學之師資品質、學生學習
狀況、族語教學及升學等問題之了解並協助解決問題,以有效提升原
住民地區教育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補助原則:
(一) 每一師資培育之大學以補助一案為原則。
(二) 視計畫內容,給予部分補助。
四、補助項目: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並依左列項目依序
編列:
(一) 人事費:各項人事費間不得重複支領,亦不得流用。
1.主持費、引言人費、評論費:每人每次壹仟元計。
2.演講費:每小時壹仟伍佰元計。
3.翻譯費:每小時壹仟伍佰元 (邀請國外學者演講之同步翻譯費)
。
4.撰 (譯) 稿費:每千字柒佰伍拾元計。
註:校對費、編輯費、審稿費、資料整理費等不得編列。
(二) 業務費:各項經費間得流用百分之十五。
1.印刷費:會議手冊、論文集、實錄等。冊數以出席人員之一‧一
倍計,並請以實用為主,應避豪華精美。
2.餐費:提供三餐之活動,每人每天以肆佰元計,或以每人每餐壹
佰元計。
3.場地費:核實編列,如由校內提供場地,不予補助。
(三) 旅運費:實報實銷。
1.國內人員交通費:主持人、引言人、演講者等,請依本部「國內
出差旅費規則」辦理;餘請由參加人員向所屬機關學校請領。
2.住宿費:主持人、引言人、演講者等,請依本部「國內出差旅費
規則」標準,核實編列;餘請由參加人員向所屬機關學校請領。
3.租車費:按實列支。
(四) 雜支:以前述各項經費百分之五計,且不得流用 (研討會係屬補助
性質,不得編列行政管理費) 。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限:各師資培育大學自即日起至每年五月二十日止,備文檢
附實施計畫、經費需求明細表報部核辦;配合原住民教育政策專案
申請,不在此限。
(二) 申請文件:輔導計畫書應包括輔導主題、背景分析、輔導方法及步
驟、輔導人員、經費概算、計畫執行期間與執行進度、預期成果及
相關參考資料。
(三) 實施時程: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本部補助經費核定函後,備領據向本部請款,
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
(二)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三) 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憑證不須送審,並應於輔導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
檢附實施成果報告一份及收支結算表一式三份報本部辦理結案。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於辦理結束時應邀請本部原住民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二
人至三人參加工作研討會,共同檢附受補助案之執行成效。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 (包含各
中心執行概況、成果摘要、檢討分析及改進建議等) 報本部備查,
另提供相關電子檔案送本部,並於學校網站公告供各界參考。
(三) 本部將視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作為下一年度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
。如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嗣後並不予補助。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同一計畫如向不同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應於公文中敘明擬請本部部
分補助之金額。
(二) 如因故延期或改變計畫內容或調整已核定之經費補助額度,應事先
報經本部核可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