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補助,其目的如下:
(一)鼓勵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
(二)照顧就讀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就學。
(三)減輕原住民學生家長負擔,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政策。
三、本原則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
生。
學生之父親為榮民、母親為原住民,經學校認定家庭清寒,非屬前項
所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者,其助學金、伙食費比照前項學生辦理
。
四、本原則之補助項目及對象如下:
(一)助學金:就讀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伙食費:
1、全國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2、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原住民身分,並住宿於學校宿舍
之原住民在校住宿生。
3、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體育班、各校成立一年以上之運動代
表隊,其原住民學生寒暑假訓練或課業輔導有實際需求者
。
(三)住宿費: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住宿學校宿舍之原住民學生。
五、前點補助項目,其基準如下:
(一)助學金:
1、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
(以下同)一萬一千元。
2、就讀教育部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依當學年度
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補助之。
3、得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學校應為學生
擇優申請補助。
(二)伙食費:
1、每名學生每學期一萬五百元。但住宿生每名學生每學期一萬六
千元。
2、已領有政府其他午餐補助費者,本項經費不重複支用於午餐之
支出。
(三)住宿費:依各校住宿生應收住宿費金額每學期覈實補助,就讀公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其每名學生每學期以補助三千
五百元為限,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原住民學生,其每名
學生每學期以補助四千一百元為限。
住宿學生實際住宿費未達前項第三款規定之上限者,學校得將差額運
用於住宿學生之伙食費用。
六、原住民學生及第三點第二項所定學生,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向就讀學
校申請補助助學金、住宿費及伙食費,以抵繳應繳費用。
前項申請之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資格之審查,由本署連結電子查驗系
統,依當事人戶籍資料,作為辨識、審查之依據;未能連結前
項電子查驗系統,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
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二)學生父為榮民,母為原住民者,除應檢附母為原住民族籍證明
文件外,並應檢附父為榮民之證明文件。
(三)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原住民住宿學生於每學期開學時,應檢附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向就讀學校申請本補助以抵繳應繳之住宿及伙食費用;其所檢
附之證件,以開學前三個月內之證件為限。
七、本原則所定經費請撥程序如下:
(一)助學金:高級中等學校應於學生申請補助時,依前點第二項第
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審查後,依補助金額抵繳各項應繳費用;私
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備妥助學金申請人數造冊統
計表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報本署核撥助學金,證明文件
留校備查。
(二)住宿費及伙食費:
1、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學生:
(1)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於註冊時,依
前點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審查後,備妥申請
人數造冊統計表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於每學
期開學後三十日內送本署辦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應於
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依本原則核算補助經費,
經主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彙報掣據
送本署核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校。
(3)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應於開學時,依前點第二項
第三款規定審查後,備妥申請名冊及原住民學生身
分證明文件(影本),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
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署辦理。
2、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學生:
(1)教育部主管學校,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審查後,備妥
申請名冊、訓練計畫(包括參賽資料)或課輔計畫
送本署辦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依前點第二項規
定審查後,備妥申請名冊、訓練計畫(包括參賽資
料)或課輔計畫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
送本署辦理。
國立學校應以不少於前三年平均數,推估原住民學生就讀人數,助學
金,住宿及伙食費,由各校編列預算支應。
八、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本署
核撥補助經費:
(一)助學金:
1、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
2、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
3、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
還三分之一。
4、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二)請領原住民住宿伙食費用學生,其學籍經核定後,因故休學、
退學或退宿者,學校應停止補助並按照未就學比率退還。
九、本原則所定補助之成效考核規定如下:
(一)各校對於請領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住宿及伙食費事宜,應積極
宣導且按時申請,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本署得視實際需要派
員訪視查核。
(二)各校應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負責辦理原住民學生之住宿
及伙食費用之請領及管理事宜,並應審慎審核原住民學生身分
證明文件;有審核不實情事,除繳回溢領之補助款外,學校相
關人員應負行政責任。
(三)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相
關補充規定。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之補助,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
延修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已領過助學金之學期不予重複補
助。
(二)新轉入或復學之原住民學生,其助學金依第八點所列比率請領
差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