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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139296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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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補助,其目的如下:
  (一)鼓勵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
  (二)照顧就讀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就學。
  (三)減輕原住民學生家長負擔,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政策。

三、本原則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
  生。
  學生之父親為榮民、母親為原住民,經學校認定家庭清寒,非屬前項
  所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者,其助學金、伙食費比照前項學生辦理
  。

四、本原則之補助項目及對象如下:
  (一)助學金:就讀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伙食費:
     1、全國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2、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原住民身分,並住宿於學校宿舍
       之原住民在校住宿生。
     3、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體育班、各校成立一年以上之運動代
       表隊,其原住民學生寒暑假訓練或課業輔導有實際需求者
       。
  (三)住宿費: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住宿學校宿舍之原住民學生。

五、前點補助項目,其基準如下:
  (一)助學金:
     1、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每名學生每學期新
       臺幣(以下同)一萬一千元。
     2、就讀教育部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依當學
       年度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補助之。
     3、得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學校應為
       學生擇優申請補助。
  (二)伙食費:每名學生每學期一萬五百元;已領有政府其他午餐補
     助費者,本項經費不重複支用於午餐之支出。
  (三)住宿費:依各校住宿生應收住宿費金額每學期覈實補助,就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其每名學生每學期以補助
     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原住民
     學生,其每名學生每學期以補助四千一百元為限。
  住宿學生實際住宿費未達前項第三款規定之上限者,學校得將差額運
  用於住宿學生之伙食費用。

六、原住民學生及第三點第二項所定學生,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向就讀學
  校申請補助助學金、住宿費及伙食費,以抵繳應繳費用。
  前項申請之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資格之審查,由本署連結電子查驗系
     統,依當事人戶籍資料,作為辨識、審查之依據;未能連結前
     項電子查驗系統,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
     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二)學生父為榮民,母為原住民者,除應檢附母為原住民族籍證明
     文件外,並應檢附父為榮民之證明文件。
  (三)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原住民住宿學生於每學期開學時,應檢附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向就讀學校申請本補助以抵繳應繳之住宿及伙食費用;其所檢
     附之證件,以開學前三個月內之證件為限。

七、本原則所定經費請撥程序如下:
  (一)助學金:高級中等學校應於學生申請補助時,依前點第二項第
     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審查後,依補助金額抵繳各項應繳費用;私
     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備妥助學金申請人數造冊統
     計表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報本署核撥助學金,證明文件
     留校備查。
  (二)住宿費及伙食費:
     1、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學生:
       (1)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於註冊時,依
          前點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審查後,備妥申請
          人數造冊統計表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於每學
          期開學後三十日內送本署辦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應於
          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依本原則核算補助經費,
          經主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彙報掣據
          送本署核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校。
       (3)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應於開學時,依前點第二項
          第三款規定審查後,備妥申請名冊及原住民學生身
          分證明文件(影本),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
          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署辦理。
     2、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學生:
       (1)教育部主管學校,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審查後,備妥
          申請名冊、訓練計畫(包括參賽資料)或課輔計畫
          送本署辦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依前點第二項規
          定審查後,備妥申請名冊、訓練計畫(包括參賽資
          料)或課輔計畫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
          送本署辦理。  
  國立學校應以不少於前三年平均數,推估原住民學生就讀人數,助學
  金,住宿及伙食費,由各校編列預算支應。


八、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本署
  核撥補助經費:
  (一)助學金:
     1、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
     2、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
     3、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
       還三分之一。
     4、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二)請領原住民住宿伙食費用學生,其學籍經核定後,因故休學、
     退學或退宿者,學校應停止補助並按照未就學比率退還。

九、本原則所定補助之成效考核規定如下:
  (一)各校對於請領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住宿及伙食費事宜,應積極
     宣導且按時申請,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本署得視實際需要派
     員訪視查核。
  (二)各校應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負責辦理原住民學生之住宿
     及伙食費用之請領及管理事宜,並應審慎審核原住民學生身分
     證明文件;有審核不實情事,除繳回溢領之補助款外,學校相
     關人員應負行政責任。
  (三)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相
     關補充規定。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之補助,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
     延修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已領過助學金之學期不予重複補
     助。
  (二)新轉入或復學之原住民學生,其助學金依第八點所列比率請領
     差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