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一) 本部中程施政計畫「建立永續發展的綠色學校」。
(二)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教育組」行動計畫表具體工作內
容。
(三) 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水與綠建設計畫」項下9.5.
2「綠校園推廣計畫」辦理。
二 目標:
(一) 永續大學為執行永續環境教育的中心,亦為本部分區環境教育推廣
中心。
(二) 永續大學應整合該校永續發展與環境教育課程,培植學校成為當地
環境教育基地,拓展社區及在地資源,達成永續校園網絡的積極目
標。
三 補助對象:各大專院校 (以下簡稱學校) 。
四 補助原則及項目:
曾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該項不得申請。已完成申請,事後經查
證曾接受其他機關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且計畫實行成
果,應不僅限校園教育使用,更可整合社區生活等內涵,擴及校園以
外。
(一) 補助項目:
本計畫補助項目計有甲、乙兩項,甲為永續大學校園規劃設計 (綠
色產業研發) 案,乙為永續大學校園改造實驗案。按大學生活環境
乃與社區居民息息相關,故上述兩案之甄選皆具有社區整合與生活
應用之意涵,並兼具有帶動科技產業研發、開創之示範效果。以下
針對兩補助案進行說明:
甲 永續大學校園規劃設計 (綠色產業研發) 案:
本案為大專院校整合相關專業領域以對應教育部永續校園改造
計畫之基礎,計畫本質有二,一為大學校園永續化之規劃設計
方案,兼具成為社區與校園永續生活之基礎創發功能;二為跨
↑領域共同研創永續 (綠) 產業應用之計畫,兼具綠產業創新
育成之功效。教育部鼓勵各大專院校所提擬之計畫至少必須涵
蓋前述兩項本質中之一項,並依各校不同特長與需求擇一進行
,其內涵可包括人文、歷史、科技、美學、教育等各方面之互
相整合,發揮各校應有之永續特色,期使對台灣之改造與建設
發揮前瞻性的貢獻。
乙 永續大學校園改造實驗案:
本案乃因應永續發展,改造大學校園之第一步,因此,請各校
定位並發揮其校園特色,或透過既有研究成果轉化成校園永續
環境教育之項目,或透過規劃設計與施工之流程,將永續大學
環境教育之目的有效發揮。本案申請內容並未設限,但各校可
參照教育部補助永續校園改造項目 (http://www.
edu.tw教育資源項下) 進行發揮。成果以能成為應用於
整合性教學項目或具備新科技與技術實驗特性為主,或能擴展
至社區生活教育應用者為優。計畫需兼顧符合當地的自然施工
法,及降低校方維護費用為主要考量,同時需符合學校風格與
肩負環境美化的內涵。其他項目可針對該校人文、歷史、風土
、環境、基地與建築物等進行調整。
(二) 執行期限:
申請甲項目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執行完畢。
申請乙項目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完成工程進度80%,整
體項目應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前完成。
(三) 學校配合措施:
永續大學應成為永續環境教育中心基地之基礎,因此各校申請補助
之硬體建設項目或規劃項目,皆須配合大學永續教學計畫與課程開
設,並辦理社區與校園之應用永續技術推廣教育,整合各校既有之
研究、推廣資源,以提出各校「永續大學計畫」建構之願景。
受補助學校應配合補助項目之建設過程,實施校園永續環境教育,
記錄改造過程,結合課程及在社區舉辦永續校園教育活動,評估實
施後之成效,並依據以上之活動紀錄,撰寫期中及期末報告。
五 補助基準及編列原則:
(一) 經費額度:
甲項目:每校補助上限新台幣壹百萬元整。
乙項目:每校補助上限新台幣壹仟萬元。
(二) 名額:
甲項目:以補助二十校為原則,可視情況調整名額。
乙項目:以補助四校為原則,可視情況調整名額。
(三) 經費編列原則: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可於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會計處網站 (http://www.edu.
tw/accounting/index.htm) 中,點選國
立單位法令規章中「本部經費相關法令規章」。
六 申請作業:
(一) 申請收件截止日期間:
九十二年九月五日止。 (郵戳為憑)
(二) 學校申請補助時,應提出學校專業團隊 (包含:跨領域教師群、相
關專業技師、建築師、教育人員) 等協助研擬之計畫書一式十份,
撰寫方式與格式詳如附件。計畫書請以打字填寫,內文文字為12
號字體,總頁數以不超過四十頁為限,經初步篩選後,預定於截止
日後一個月內,通知入選之學校準備說明圖面,由教育部召集相關
委員遴選之。
(三) 資料請逕寄「教育部環境保護小組」台北市100忠孝東路一段1
72號3樓電話: (02) 33437893
七 評選原則
(一) 必要條件:
1 本計畫申請之各項目,學校應同步提出對應之教案、技術與產業
教學或研發課程,且明確可行、成果與教學目標結合性高者。
2 若涉及相關工程事宜,學校應具備相關專業團隊 (學校或團體)
或建築師、相關專業技師進行規劃設計 (若申請計畫內容需出具
相關證照者,必須具有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證明)。
(二) 加分條件:
1 具有推動地方產業與促進台灣經濟競爭力之積極功效,學校申請
時應考量實行後對應地方產業與促進就業之功效。
2 永續相關議題 (綠色、環保、生態、省能、省資源) 已有初步推
動成效或具有相關研究成果者。請檢附相關說明文件。
3 推動成效高者 (成果效益、環境教育、社區互動) ,以能推廣範
圍愈大及具備廣泛地方或社區教育功能者,學校應出具相關說明
文件與證明。
4 學校執行團隊具有跨領域整合研究與執行項目者。
5 學校有相關配合款,視配合款多少。
八 計畫執行管考及經費撥核
(一) 計畫執行管考項目
1 本部得委託總督導團監督申請計畫之執行,負責查核各校之執行
進度與執行成效。
2 受補助學校應於期末結案時,製作本部指定之說明版面,內容應
依本部指定項目製作。
3 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學校應協助配合本部委託之攝影團隊進
行相關記錄工作。
(二) 計畫執行經費撥核
1 有關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結報,請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可至本部會計處網站 (http://
www.edu.tw/accounting/index.
htm) ,點選國立單位法令規章中本部經費相關法令規章。惟
A項目經費分二期核撥,第一期計畫開始執行核撥總核可經費之
百分之八十,期末成果驗收通過後核撥總核可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B 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第
一期計畫開始執行核撥總核可經費之百分之四十,期中審查九十
二年十二月十日前) 通過核撥總核可經費之百分之三十,期末成
果驗收通過後核撥總核可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2 期中進度審查未通過者,本部得要求暫停執行,待審查通過後,
方繼續執行;其不能繼續執行者,停止執行,並收回已撥款項。
3 期末成果之驗收,必要時得由本部訪視委員至現場勘驗合格後,
方核撥經費。學校與廠商簽約時,應注意撥款及驗收規定,以免
廠商無法如期領款而發生爭議。附錄及申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