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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參字第0970022761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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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係指國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教育部核准
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
第 3 條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之收費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實習 (驗) 費,電腦設
備維護管理費及代收代辦費。
第 4 條
國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學期各類科學費、雜費之收取,按高級中等進修
學校每週授課時數占同級同類高級中等學校授課時數之比率,比照同級同
類學校之收費規定計算。
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學期之學費、雜費,其收費規定如下:
一、學費:以教師鐘點費及兼(專)職人員薪俸、津貼之成本總額,除以
    每校九班,每班三十名學生計算之費用為上限,並不得低於同級同類
    學校收費規定之下限。
二、雜費: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週授課時數占同級同類高級中等學校授
    課時數之比率,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計算。
三、第一款兼職工作人員之薪俸、津貼,以校長一人、校務主任一人、科
    主任二人、組長三人、技工(工友)一人、導師九人、兼任主任三人
    、兼任佐理員三人及約聘幹事二人之必要成本計算之。
第 5 條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修習實習(驗)課程者,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週
授課時數占高級職業學校授課時數之比率,比照高級職業學校各類科之收
費規定加收實習(驗)費。
前項學生修習計算機概論或相關課程者,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加
收電腦設備維護管理費。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6 條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代收代辦費,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收費。
第 7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單獨設立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依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
定收費。
第 8 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在學者,其收費依原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