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一) 藝術教育法第一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
(二) 發展與改進原住民教育第二期五年計畫。
(三) 加強推展原住民音樂教育計畫。
二 目的:
(一) 早期發掘具有音樂才能之原住民學生,施以計畫與系列之培育,以
充分發展潛能,培植優秀人才。
(二) 結合原住民傳統音樂與現代音樂,發揮本土音樂特色,提升音樂水
準與國際地位。
三 補助對象:
(一) 以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轄區內原住民地區之
國民中小學辦理為主,每一直轄市、縣 (市) 以申請一團隊為原則
。
(二) 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 (包括非學校型態之學術機構。但不包括營利
團體) 辦理之相關活動 (如:五、活動方式中所列項目或合唱團組
訓、分區觀摩、競賽、教師研習‧‧‧等) 。
四 實施方式:
(一) 編組原則:
以鄰近地區、交通便捷之一所或數所國民中小學分別組成一個合唱
團,每團以三十人為原則,由各該校音樂教師推薦、甄選組成為主
;亦可由學校教師遴選,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後,報請評選之,不
受原有學區之限制。
(二) 教學方式:
1 每週教學時間,學校依實際情況自行安排,由各該校教師負責指
導,亦得外聘教授指導。
2 寒 (暑) 假期間,得辦理師生夏 (冬) 令營或研習營。
(三) 施教重點:
1 加強基本音感、聲樂基礎訓練與相關之基礎課程。
2 強化聲樂演唱技能及配合舞蹈、樂器、配器等課程。
3 增進學生對傳統音樂之鑑賞與創作能力。
4 發揚民族音樂與提昇合唱團之整體表現。
(四) 課程內容:以原住民族別等之民族、鄉土音樂教材為主,並輔以各
國或其他地區民族、鄉土音樂教材。
五 活動方式:
(一) 各直轄市、縣 (市) 或地區為單位,舉辦觀摩、演唱比賽一場,以
提昇水準,另藉民族文化與音樂交流,融合原住民族群間之感情,
並擴大視野。
(二) 寒 (暑) 假得舉辦合唱團指揮營、夏 (冬) 令營一至二梯次,以發
揮特殊才藝、激勵學習意願,並擴大成效。
六 實施時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執行完畢。
七 申請方式:
(一)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1 活動辦理前檢具公文、計畫書 (含評估成效作法) 及經費預算表
一式三份向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申請,每年每直轄市、縣 (
市) 以提出一案為原則。
2 採隨到隨審原則辦理,資料不全經限期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二) 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
1 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計畫書 (含評估成效作法) 及經費
預算表一式三份向本部申請,並請檢附立案證明影本。
2 採隨到隨審原則辦理,資料不全經限期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八 申請期限:
1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前將辦理計畫送本部,俾便於作業,本部於九月二十日前確定申請
直轄市、縣 (市) 之補助額度並通知。
2 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前向本部申請,逾
期之案件不予受理。
九 審查方式:
各申請案先交由本部相關司、處,依業務權責分別予以審查;如有需
要,則提送相關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進行審查,並簽註審查意見,再
依本部行政程序簽陳核定。
一○ 補助原則:
(一) 申請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最高以申請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
開規定之限制:
1 統整性及跨直轄市、縣 (市) 辦理之活動申請案,應予以優先
考量,不受部分補助之限制。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及部分補助之限
制:
(1) 資源不足地區單位之申請,依實際所需經費補助。
(2) 政策性指示辦理之活動,依實際所需經費補助。
(二) 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於本 (九十二) 學年
度因所有申請者之經費超出本部編列預算,彙整後則依其辦理內
容之價值性、可行性與有效性予以審查,依其申請項目選擇性的
補助;惟如其內容經判斷無價值性、可行性與有效性,則不予補
助。
一一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教師鐘點費:
1 校內教學時間,校內教師,以其所任教 (國中/國小) 階段標
準支給鐘點費,外聘校外教師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
2 辦理研習活動等,內聘教師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外聘教師每
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3 交通膳雜費依規定辦理,業務費依各校狀況編列;旅運費以使
用於合唱團有關活動為限,校外活動費依實際需要編列。
(一) 場地佈置補助:新臺幣三千元/場。
(二) 參考資料費:新臺幣一百元/人。
(三) 誤餐費:新臺幣八十元/人。
(四) 茶水費:新臺幣二十元/人。
(五) 雜支:總金額之百分之五。
(六) 其他:依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一二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將經費收支結算表
(請逕上本部網站下載,教育部 (http://www.edu.tw//accoun-
ting/index.htm) 之國立單位法令規章/本部經費相關法令規章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報本部備查,俾完成
結案。
(二) 補助對象應將本案補助經費,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預
期次數等確實執行;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以代
收代付方式執行此補助款。
(三) 申請案獲准後,補助對象應按照核定之計畫案執行,不得以補助
經費不足為由,更改計畫;若因故取消則須備文說明並繳回補助
款,若變更計畫,則須於事前報部備查,如未獲同意則需繳回補
助款。
一三 績效評估及獎勵:
(一) 本部得就下列事項對受補助對象予以評估,必要時得邀請學者、
專家協助,評估結果列為下次補助之依據:
1 運用本部補助款之情形 (包括是否依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及經
費收支結算表等) 。
2 辦理之活動或課程,能充分展現原住民學生藝術才能特色及整
體表現。
(二) 補助對象辦理成效優良者 (含個人) ,建請主管直轄市、縣 (市
) 政府或相關單位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