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提高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人員服務熱忱
,表揚其犧牲奉獻精神,進而加強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之推行,特
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上年度一月至十二月間協助本部推動相關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及重
要事件,積極投入且有優良表現者,其推薦方式如下:
(一) 大專校院:每校推薦一名從事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三年以上,對
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之推展有卓越貢獻者。但日間學制人數超過
一萬五千人或設有分校者,可推薦一名至二名。
(二) 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遴選擔任過人權法治教育中心學校二年
以上或從事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三年以上,對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之推展有卓越貢獻者,每直轄市、縣 (市) 國中、國小各一名
(直轄市另加高中、高職各一名) 。
(三) 本部中部辦公室:遴選於國立及所轄私立高中 (職) 從事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三年以上,對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之推展有卓越貢
獻者各八名。
(四) 本部:遴選協助本部推動相關政策之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人員或
教育行政機關行政人員五名。
實際從事輔導工作之行政人員、輔導人員 (輔導主任) 、認輔教師、
計畫主持人、研究人員及特殊貢獻人員,以及兼任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之軍訓教官,以及現任 (卸任) 校長、副校長或學生事務長,另
有表揚管道,不予接受推薦。
三、評選方式
(一) 初審:
1.大專校院:各大專校院依前點規定推薦,被推薦人應填寫推薦表
(如附表) ,由學校加蓋印信及加註評語後,附必要證明文件影
印本,函送四區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協調聯絡中心組成評審委
員會初審後提送二分之一名單,依序函送本部審查。
四區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協調聯絡中心進行初審工作時,應於
總推薦名額不變情況下,斟酌區內學校現況自行調整各校推薦名
額報本部審查,並就推薦二名人選之學校加註原因說明,俾利本
部複審工作進行。
2.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本部中部辦公室:各直轄市、縣 (市
) 政府及本部中部辦公室依前點規定推薦,被推薦人應填寫推薦
表,由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本部中部辦公室加蓋印信及加
註評語後,附必要證明文件影印本,函送本部審查。
3.本部:本部推薦具特殊貢獻學生事務 (訓導) 人員,應填寫推薦
表,加蓋服務單位印信及加註評語,附必要證明文件影印本報部
審查。
(二) 複審:本部聘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就各優秀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人員推薦資料進行審查,優秀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
人員總名額以不超過一百三十名為原則。
四 注意事項
(一) 凡曾依本要點接受本部表揚為優秀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人員之個
人,二年內不再受理推薦。
(二) 推薦表之內容,請切實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彙整及評審:
1 「優良事蹟」欄,以上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
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惟如所推動之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之
具體重要事蹟具有連續性並跨越不同年度,則以最近三年內之重
要事蹟為限,並附必要證明文件影印本 (以十頁為限) 。
2 推薦表應由推薦單位加蓋印信及加註評語。
3 各單位推薦本部審查之被推薦人,應撰寫五百至一千字以內之學
生事務 (訓導) 工作感言 (心得、座右銘) ,併同推薦名單報本
部。
4 經推薦報本部之資料,不予退還。
五 獎勵方式
(一) 經評選為優秀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人員,由本部致贈獎牌一幀及
圖書禮券一份,並陳報 部長公開表揚其對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
之卓越貢獻,另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其服務單位記功一次。
(二) 經推薦單位薦送未獲本部獎勵者,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其服務
單位記嘉獎一次。
六 本部中部辦公室、福建省政府、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為表揚所屬績
優學校及有功人員,得另定甄選要點;本於權責,亦可擴大表揚未獲
本部獎勵之優秀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