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
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辦法第七條。
二 目的:
為建立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輔具之提供機制,能同時達到具專業評估、
降低採購成本、快速取得、流通及維修管理等效益,補助承辦單位統
一採購輔具所需經費。
三 補助對象:
本部委辦提供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輔具專案之承辦單位 (以下
簡稱輔具中心) 。
四 補助原則:
(一)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輔具,均經相關專業人員評估,且提供之
輔具均屬學習必要者。
(二) 本項補助經費僅供支用於購置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輔具。
(三) 本項補助係全額補助。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輔具中心應於本部決標 (簽約) 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 輔具中心應依委辦計畫 (契約) 之規定,採購學習輔具。
(三) 申請案應備下列資料一式七份:
1 應提供學習輔具之身心障礙學生 (含就讀學校) 統計數據。
2 相關專業人員評估簡要說明。
3 擬購置之學習輔具明細表 (含項目、數量、單價、總價、用途等)
。
(四) 本部依據委辦計畫 (契約) 之規定,核定補助總額度。
六 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依實際採購決標金額撥付補助款,如有結餘款 (含違約金) ,應繳
回本部。
七 補助成效考核:
輔具中心應將學習輔具之使用狀況及成效 (問卷調查使用者) 列入成
果報告,本部應請相關學者專家審查評估使用成效,並得視需要赴學
校或輔具中心查核,以為爾後調整補助之參考。
八 其他:
依本原則購置之輔具,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使用,因此,日後輔具中
心承辦單位如有變更,原補助購置之輔具,應依合約辦理財產轉移至
新承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