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軍訓施政工作綱要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提昇軍訓人員軍訓教學、學生生活輔導與處理校園危安之本職學能。
三、補助對象:本部各縣市聯絡處。
四、補助原則:
(一) 以縣、市地區全體軍訓人員為單位,由本部律定縣、市及地區資深
軍訓室主任或總教官擔任召集人,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為總幹事
,辦理活動。
(二) 軍訓人員在職進修活動補助經費,以每人每年壹佰元為準,並以轄
區統籌規劃運用。
五、補助範圍:
應以專家學者講演、教學觀摩、參訪見習、座談研討等活動為限。
六、成效考核:
(一) 活動結束後,將原始憑證分項整理黏貼,由學校妥存,俾供查核。
(二) 應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連同成效評析報部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