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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各軍訓督考分區執行軍訓工作督考經費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一)字第1060129382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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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本部軍訓施政工作綱要計畫。
 (二) 本部 90.2.19  函頒「大專校院軍訓主管工作會報」實施計畫。


二、目的:
    以分層負責方式,落實國防通識教育及學生生活輔導等工作,並藉軍
    訓主管工作會報,溝通觀念,齊一工作作法。


三、補助對象:
    19  個軍訓督考分區學校。


四、補助事項及原則:
 (一) 補助軍訓工作督導:計有督考費及交通費,督考費以轄屬各校每校
      壹仟伍百元計,交通費每校壹仟貳百元計算補助之。
 (二) 補助軍訓主管工作會報:以每年開會六次,每次每校以參百元計算
      補助之。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本項工作係本部依年度軍訓施政工作綱要計畫,律定各軍訓督考分區
    辦理之事項,經費由本部直接編列補助。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補助經費由本部直接撥至19個軍訓督考分區學校。
 (二) 經費核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 年度結餘款報繳本部。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各軍訓督考分區學校每二月須定期陳報軍訓主管工作會報執行情形
      。
 (二) 各軍訓督考分區學校每學期對轄屬學校實施不定期訪查及定期評鑑
      ,瞭解各校軍訓工作執行實況,並隨時檢討及改進缺失。
 (三) 本部每年實施三次督考官工作會報及每學年實施軍訓工作定期評鑑
      及不定期抽訪,並將本項工作執行情形列為年度軍訓工作評鑑項目
      ,同時依評鑑結果,獎優懲劣,並作為未來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