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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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之認定事宜,依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
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第三條規定,設國外
大學以上學歷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認定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小組審查結果之認定。
(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與教育專業課程及學分疑
義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認定及審查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
派主管業務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各單位主管、本部
所屬機關之首長、師資培育之大學學者專家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
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五、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主管業務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業務相關人員調派或調兼之
。
七、本小組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八、本小組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九、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