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政府出版品管理機制及促進政府出版
品之普及流通,特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指以本部各單位之經費
或名義印製、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
非書資料。
三、本部出版品之總管理單位為本部綜合規劃司(以下簡稱綜規司)。
本部各單位應指派專人擔任專責管理人員,並依教育部政府出版品管
理作業流程(如附件一),辦理本部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寄存
分發及銷售作業等相關事宜,以及定期維護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品
資訊網有關資訊。
前項專責管理人員名單應知會綜規司;異動時,亦同。
四、本部各單位出版品出版、轉製電子檔或提供銷售前,有關著作人之認
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
定之,並於版權頁或外盒部分加註著作權管理訊息,說明著作權歸屬
及授權管道或聯絡方式。
五、本部各單位各類出版品封面、封底、書(刊)名頁及版權頁之基本形
制應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如附件二至附件四)。
版權頁須列示展售門市資訊(如附件五)。
六、本部各單位出版品印製數量,應妥善計算決定,按年度或與前次印製
成效作評估,於簽准後印製,避免造成庫存壓力或不敷使用。
七、本部各單位出版品以定價為原則,出版品轉製電子檔提供使用時,應
訂定合理使用費用。
本部各單位出版品之售價以編製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
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 、行銷推廣 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
考量增減之。
八、隨選列印出版品( Print On Dem and,以下簡稱 POD )應記載事項
,須依照原出版品辦理。但版權頁應加註POD產出說明及日期。
九、本部各單位應依相關國際標準編號規定及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
編印出版品。
(一) 出版品國際標準編號:各單位應申請國際標準書號( Internati
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 ;以 ISBN 標示)、出版品預行編
目( Cataloging In Publication ;以 CIP 標示);另得申請
國際標準期刊號 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 ;以
ISSN 標示)或國際標準錄 音∕錄影資料代碼號( Internatio
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 ;以 ISRC 標示)。
(二) 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各單位出版品應使用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申請
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overnment Publications Number ;以
GPN 標示),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
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正或增訂時重新申請。連
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
重新申請。
(三) 免徵營業稅認可:具國際標準書號( ISBN )之出版品,於申請
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 GPN )時,應同時申請銷售收入免徵營
業稅之認可。
屬短暫且非公開性之出版品,或以宣導為主之文宣資料或其他印
刷品,或未出版及發行之出版品,得不申請編印 GPN 或 ISBN
、 CIP 、 ISSN 、 ISRC並得不納入出版品管理範圍。
十、本部各單位出版品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申請統一編號後,應填具教育
部政府出版品規格審核表(如附件六),並影印該出版品之封面、封
底、書(刊)名頁及版權頁,經單位專責管理人員審核後,陳送單位
主管核定,始可印製;奉核定之審核表由各單位專責管理人員彙整自
存備查 。
十一、連續性出版品並應於每期出刊後,更新最新出版年月及最新卷期資
料;其停止出刊時,應加註停刊訊息。各類出版品內文同時透過網
路提供者,應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指定書目相關欄位,註記網址等
相關資訊 。
十二、本部各單位出版品應具備電子檔並永久保存,圖書或連續性出版品
得同意授權由文化部辦理相關著作權利用(包括由該部自行利用或
轉授權他人利用並由該部統籌洽定其合理使用報酬)。
本部各單位若同意前項之授權利用,應將該出版品、同意函及利用
清單(如附件七)函送文化部,如有電子檔應併送之。電子檔應符
合規範(如附件八),並應於送交文化部前,先掃除電腦病毒及自
行備份存檔。
同意由文化部辦理連續性出版品授權利用時,應逐期就該期單篇文
章全文或摘要分別同意之。
十三、本部各單位出版品應依圖書館法及有關法令分送,其中應送國家圖
書館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並應就文化部於政府出版品資
訊網所列之指定圖書館各寄送一份,以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亦得
預留展售及配合國家圖書館辦理國際交換之冊數 。
本部各單位得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第六點出版品寄存圖書館保存
年限及淘汰原則,辦理出版品保存及淘汰作業,以利庫存作業及流
通。惟應至少保存一冊(部、件)或電子檔。
辦理出版品淘汰作業時,得採銷毀或轉贈圖書館、民間團體等方式
為之。
十四、本部各單位出版品應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定
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自行銷售應簽准後依本要點及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本部各單位應依教育部政府出版品流通及庫存一覽表(如附件九)
辦理銷售及寄存作業,並應填具教育部政府出版品委託展售清單(
如附件十),併同出版品寄送至展售門市。
本部各單位收到綜規司轉請確認展售門市所送出版品之汰舊清冊,
需於十五日內回覆,以利綜規司提供展售門市辦理出版品之退還、
轉贈或銷毀作業。
十五、本部各單位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時,應附
帶約定提供出版品展售門市銷售之義務。其代售酬金,得由本部之
合作或委託對象與展售門市洽定之。
十六、滯銷或已無時效性出版品之銷毀或轉贈,應由承辦人簽會單位專責
管理人員記錄,並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辦理之。
十七、本部各單位主管應督導出版品專責管理人員辦理各管理事項。綜規
司得就出版品相關應辦事項,查核各單位及專責管理人員之執行情
形。
十八、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應依文化部訂定之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
辦理出版品相關事宜,並得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出版品管理作業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