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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三)字第1040120311B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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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
    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 3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或其關係人
於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
察人或藝術總監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表決或決定。


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