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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三年度教育部辦理技專校院提升系科教學品質專案計畫補(獎)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技(三)字第0920185125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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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教育部 89 年 5  月 4  日台 (89) 技字第 89052331 號函頒「提
      昇技專校院教育品質實施方案」。
 (二) 教育部 92 年 10 月 27 日台技 (三) 字第 0920137608 號函「九
      十三年度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標準」計畫
      型獎助項目。
 (三) 教育部 92 年 11 月 28 日「研商九十三年度技專校院發展學校重
      點特色專案計畫補助要點等案之修正事宜會議」決議事項。


二、目的:
 (一) 輔導技專校院調整辦學經營理念,強化辦學經營管理的效率,致力
      於教學與學習品質的提昇,並達成社會的績效責任目標。
 (二) 輔導技專校院參照本身的條件、資源、校務發展理念,建立適合各
      校之教學品質指標、行動方案及管理機制,以提昇教育品質,並發
      展學校之品質特色。
 (三) 輔導技職教育各專業領域建立夥伴關係與輔導體系,促進技專校院
      的改革與發展。
 (四) 輔導改制 (名) 學校提昇教育品質,儘速建立品質績效,促進實質
      性的升級。


三、補助重點:
    九十三年度以提升系科 (含進修部) 之教學品質方案為主,自行選項
    規劃,項目如下:
 (一) 學校系科 (含進修部) 課程發展、規劃、設計、執行之檢討改進。
 (二) 提升學生學習效果相關教學活動之創新、教學評量之改進與相關設
      施之改善。
 (三) 相關師資之提升、進修與在職訓練等。
 (四) 系科與通識教育有關環境、設施、師資之互補、銜接、整合以提升
      教育品質之相關改善事項。
 (五) 提升學生創新能力,網上學習與實務實作之教學品質改善。


四、申請補助學校之資格條件:
 (一) 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二) 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事項。


五、 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
 (一) 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之學校,得研擬申請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共
      二十份,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本部為辦理各校申請計畫審核,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並依審
      查結果擇優補助經費。


六、申請計畫內容:學校應以系科為單位研提申請計畫書,其內容參考大
    綱 (略) 。


七、審核標準:依各校所報申請計畫書進行審查,審核重點如下:
 (一) 計畫內容特性及效益。
 (二) 中程校務及系科發展之配合度。
 (三) 經費運用及行政支援情形。
 (四) 執行及成效管考機制。


八、經費補助及運用方式:
 (一) 本專案補助計畫經常門至少三分之一 (33.33%)  以上。
 (二) 各校以系科為單位提出,每校以申請二案為限;每案教育部補助金
      額以壹仟萬元為上限。各校需提撥相對之配合款,公立學校至少 1
      0 %,私立學校至少 20 %。本部本項補助經費支用悉依公務預算
      相關規定辦理。
 (三) 各校申請本案專案補助計畫,經本部審查後擇優給予補助,私立學
      校應配合本部九十三年度核撥之私校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及學校年
      度經費整體運用。


九、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本部函知補助總金額後,以校為單位,統一掣據並備函逕寄本部辦
      理經費撥付事宜。
 (二) 經費請領及核銷相關表格,詳見本部網頁 http://www.edu.tw,請
      依序點選法令規章→會計處→本部經費相關法令規章→本部經費核
      撥結報表。
 (三) 本項專案補助,各校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函報執行清冊送
      部存供查核。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 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者,除繳回補助款外,於下次申請時,不予
      補助。
 (二) 本案於奉核定後,應依計畫執行。未經本部同意而有隨意變更情事
      ,停止本案補助一年。
 (三) 各校應於九十四年二月底前提出成果報告書,成效優良學校列為下
      年度經費補助參考,另由本部擇優辦理成果發表會,展示具體成果
      ,所需經費由學校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項專案補助,各校於建置完成後應配合教學計畫充分運用,以提
      升教學品質。


十二、本案如有辦理相關活動,請依規定適時上傳本部網站,網址為 htt
      p://www.tve.edu.tw/ ,如有填報問題,請逕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陳惠貞小姐,電話: (02) 23923105  轉 784。


十三、本計畫案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