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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人權教育工作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國字第0930167382A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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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九十二年發布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二)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補助大專校院、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及民間團體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


二、目的:
    為協助大專校院、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人權教育工作,推展九年
    一貫課程人權教育議題相關工作,透過經驗式、互動式、參與式之教
    學方法與過程,協助學生澄清價值與觀念,尊重人性尊嚴的價值體系
    ,並於生活中實踐維護與保障人權。


三、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
 (二) 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 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 中小學生人權教育活動:針對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人權教育議題規劃
      之人權教育活動,提昇學生人權教育概念,讓學生對人權有一恆久
      、正向且一致之態度取向,將人權內化為普通常識與生活習慣。
 (二) 人權教育工作坊、研討會、種子教師研習及人權教育議題採融入式
      之教材教法設計觀摩與研討等事項,以提昇中小學教師人權教育教
      學知能。
 (三) 國中小學人權教育教材研發及教案設計等活動,提供教師進行人權
      教育課程所需,幫助教師了解九年一貫課程人權教育議題能力指標
      。


五、補助基準或原則:部分補助為原則,最高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活動總經
    費之百分之五十為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補助原則如
    下:
 (一) 國中小學生人權教育活動:補助每人活動經費以一天新臺幣五百元
      為原則,如需住宿則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計,宣傳費用應自行籌措
      。
 (二) 人權教育工作坊、研討會、種子教師研習及人權教育議題採融入式
      之教材教法設計觀摩與研討等事項:每次活動辦理時間以寒暑假或
      假日為原則。主題式研習,每次活動以不超過三天為原則,並至多
      補助三場。
 (三) 人權教育教材研發及教案設計等活動:按本部規定之標準補助撰稿
      費、業務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每一單位 (團體) 每半年以提出一案實施計畫為原則,
      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檢具公文、申請表、企畫案 (含評估報告) 及
      經費預算表一式三份向本部申請。請詳細填妥「申請表」、計畫內
      容、聯絡地址、電話及聯絡人,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計畫書內應敘明本計畫經費之其他贊助單位。
 (二) 審查作業:各申請案經初審後,再委請相關專家進行審查,並簽註
      審核意見,依本部行政程序簽報核定執行。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 本計畫結案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請逕上本部網站下載, http://www.edu.tw/「法令規章」/「
      會計處」/本部經費相關法令規章/「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支用不合規定者,應依規定追
      繳補助款項。
 (三) 本補助款縣市政府需納入預算辦理。
 (四) 主辦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
      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五) 補助款如有結餘或辦理梯次未達預期,均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結餘款
      。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 主辦單位運用本部補助款之情形,是否達成原訂辦理梯次及人數。
 (二) 主辦單位所辦理之人權教育各項活動,是否配合學校教學活動,符
      合九年一貫課程人權教育議題綱要所訂內容。
 (三) 主辦單位辦理人權教育各項活動或事項是否建立國中小師生對人權
      教育綱要內容之認知。
 (四) 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核定者,列為下一次申請
      計畫案審查補助與否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