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二、目的
(一) 充實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平衡城鄉教育差距,提昇英語教學
品質。
(二) 提升教師教育專業知能,促進學生英語學習效果。
三、補助內容
(一) 設備充實: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英語教學設備,其內涵包括圖書、
教具、英語教學相關設備。
(二) 教學活動:
1 補助地方政府或學校辦理英語教師座談會、教學研討會、製作電視
節目、廣播節目、製作教具及輔導評鑑等教學相關活動所需經費。
2 補助辦理有關學生英語學習相關事項所需經費。
四、補助對象
(一) 各縣市政府。
(二) 英語教學設備不足之國民中小學。
(三) 配合政策加強辦理英語教學活動者。
五、補助原則
(一) 設備充實方面:
1.依據各地方政府配合教育部英語教育政策情況,將各地方政府區
分等級,依等級補助。其等級及補助額度如下:
(1) 第一級:九十二學年度全縣市所屬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均自國小
五年級起實施之縣市,補助額度為基本額度 100 萬加上校數
乘以基數 6 萬。
(2) 第二級:九十二學年度英語教學局部自國小五年級起實施,補
助額度為基本額度 80 萬加上校數乘以基數4萬。
(3) 第三級:九十二學年度英語教學均自國小三年級起實施,補助
額度為基本額度 50 萬加上校數乘以基數 2 萬。
(4) 第四級:九十二學年度英語教學均自國小一、小二年級起實施
之縣市,不予補助。
2.偏遠、離島或文化資源不利之學校,依需求提報計畫書向教育部
申請補助,教育部得依實際需要酌予補助。
3.前述補助經費撥付地方政府後,由地方政府自行依所屬學校需求
之急需先後,本公開方式分配補助之。分配時,應考量所屬學校
未來五年內英語教學發展規模,作完整規劃,並以符合教育部頒
「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為上限。
4.教育部之年度補助經費若有不足,則依需要調整補助額度,惟需
求相對較急切者優先補助之。
(二) 教學活動方面:
1.以補助地方政府或學校辦理英語教師座談會、教學研討會、製作
電視節目、廣播節目、製作教具、輔導評鑑及辦理有關學生英語
學習相關事項等所需經費為限。
2.依需求程度予以補助,需求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之。
3.教育部另有相關專案補助計畫辦理者,不重複補助。
4.本補助應符合實際需要,學校並應本諸下列原則辦理:
1.多元化原則:參照英語學習領域之課程內涵、學校特色及學生
特質,採多元化方式實施。
2.專業化原則:強調專業導向,以增進教師英語課程發展、研究
與評鑑能力為主,俾提升教師專業能力。
3.民主化原則:所有研習、座談、進修活動之規劃設計,應尊重
教學現場教師之實際需要,以民主機制決定活動內涵,俾鼓勵
教師積極參與學校本位課程發展,進而適應教學現場之使用。
4.統整化原則:行政單位、學校、教師組織、社區、學者專家及
教師個人之相關資源應予統整運用。
(三) 發現陳報資料不實者,從相關補助款中扣除。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及程序:
1.年度開始前,地方政府應依據本實施要點及所屬學校實際需要,
研提計畫及經費需求送教育部審核。
2.地方政府提報需求時,應排列優先順位,相對較具急迫性者優先
提報需求。
3.申請期限: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4.申請補助計畫格式詳如附件。
(二) 審查方式及原則:
1.教育部受理地方政府所報補助申請後,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協助
辦理,並得視需要赴現場勘查。
2.依據學校實際需求及年度經費狀況核實補助。
3.教育部應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
,函知各地方政府核定補助之結果,並由地方政府轉知所屬相關
學校。
4.審查日期:九十三年二月底前完成審查。
(三) 經費請撥與核銷
1.地方政府在補助核定後,應即備妥第一期收據送教育部辦理撥款
,第二期經費將視 93 學年度該縣市英語教學實施年級配合政策
情形方予撥款。
2.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結餘款應予繳回,違反規定者,教育部得
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款或未撥款項。
3.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地方政府或學校,以備查考。
七、成效考核
(一) 設備充實方面
1.補助經費經核定並發布後,地方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積極辦理。
2.計畫執行中,若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
地方政府得報請教育部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教育部得予
同意或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款,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3.年度補助經費應達九○%以上之執行率(實付經費)。
4.地方政府應積極控管學校之執行效率。
5.凡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 (實付經費) 未達九○%者,教育部得酌
減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6.教育部應積極控管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計畫之執行效率,必要時得
召開檢討會及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
7.相關設備應予妥善運用,並依規定納入財產管理。
(二) 教學活動方面
1.本補助款之運用,應符合計畫目標,受補助單位應予以有效掌握
活動參與人數 (達九十%以上) 、蒐集反應回饋意見等,並隨時
檢討,有效改善。
2.教育部得隨時掌握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辦理情況,發現辦理效果不
佳者,應即請其改善,改善情況不佳者,得收回或減列補助款,
並作為往後核定補助款之參考。
3.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應予妥善管理,俾隨時作為參考及備查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