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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職員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人(二)字第0930155215A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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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3  項之規定訂定之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二)對主辦(管)業務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三)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四)辦理各項業務或會議,計畫周詳,聯繫協調得宜,表現優異者。
(五)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 1  個月(4 週)以上,未滿 6  個月,負責
      盡職,成績優良者。
(六)參加各項比(競)賽、活動,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從事研究發展,經審定為成績優良者。
(八)拒收餽贈,經查明屬實者。
(九)其他優良行為或事蹟,足資獎勵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研擬法令規章或重要計畫,經採納實施,著有績效者。
(二)對主辦(管)業務提出具體改進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對主辦(管)業務之推展,主動積極,負責盡職,確具成效者。
(四)研擬專案業務,提出改革具體方案,經採行實施具有價值者。
(五)執行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六)從事研究發展,對促進業務改革,有具體績效者。
(七)主辦國際性或全國性會議,策劃周詳,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
(八)處理緊急任務或偶發事件迅速圓滿完成,著有績效者。
(九)檢舉或協助偵破重大違法舞弊案件者。
(十)拒收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其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十一)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 6  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十二)其他重大功績,足資表率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怠忽職守,敷衍塞責,情節輕微者。
(二)對主辦(管)業務及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或疏漏舛錯,情節輕微者。
(三)對承辦業務處理不當、疏於協調配合或藉故推諉,發生不良影響者
      。
(四)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影響業務推展,情節輕微者。
(五)對公物未盡善良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情節輕
      微者。
(六)言行不檢,有損機關或公務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七)借調檔案有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情節輕微者。
(八)借調檔案不按規定續借或經催還 3  次以上,逾限 10 日以上未達
      30  日,無正當理由仍不歸還者(逾限日數以實際辦公日計算)。
(九)其他違反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事項,情節輕微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品行不端,有損機關聲譽或公務人員形象者
      。
(三)無故違抗長官命令或指揮,影響公務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四)對主辦(管)業務或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時效,致造成不良後果,情
      節較重者。
(五)洩漏公務機密,情況尚非嚴重,但已引起處理困難者。
(六)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屬實,情節尚非重大者。
(七)對公物未盡善良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情節較
      重者。
(八)對屬員督導考核不周,致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九)代替他人簽到(退)或刷卡,經查屬實者。
(十)曠職繼續逾 1  日未達 2  日,或 1  年內累積逾 2  日未達 5  
      日者。
(十一)借調檔案有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因此造成不良後果,情
        節較重者。
(十二)借調檔案不按規定續借或經催還 3  次以上,逾限 30 日以上,
        無正當理由仍不歸還者(逾限日數以實際辦公日計算)。
(十三)借調檔案遺失者。
(十四)其他違反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事項,情節較重者。


六、本要點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規定,應視其情節,核予 1
    次或 2  次之獎懲。


七、對本部職員擬予懲處時,應由人事處事先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
    辯,以併同核議。
  前項限期,自當事人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最多以 10 日為限。


八、本部所屬機關(構)首長及本部約聘、僱人員之獎懲比照本要點之規
    定辦理。但高中(職)學校校長得依照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辦理,
    大專以上學校校長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首長除依相關獎懲規定
    辦理外,得以部長謝函或書面告誡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