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應國立學校使用國有建築用地之需要,以促進學校校務發展,特訂
定本處理原則。
二、申請撥用國有建築用地屬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商業區之土地者,應有
特別需要,並辦理有償撥用。
前項所定特別需要,由財政部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及有關法令規
定認定。
三、申請撥用國有建築用地屬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住宅區、工業區或非都
市土地使用編定種類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者,應辦理有償撥
用。但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報經教育部核明屬實者,得辦理無償撥用
。
(一) 申請撥用學校經管之學校用地範圍內土地,確已不敷使用者。
(二) 興建之設施為申請撥用學校教學或校務發展必要使用,且興建之經
費已有來源。
(三) 申請撥用之土地接連申請撥用學校經管之土地或在毗鄰街廓。
(四) 擬撥用土地之使用計畫,已充分利用法定容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