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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立學校申請撥用國有建築用地通案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總(一)字第0930015391號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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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應國立學校使用國有建築用地之需要,以促進學校校務發展,特訂
    定本處理原則。


二、申請撥用國有建築用地屬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商業區之土地者,應有
    特別需要,並辦理有償撥用。
    前項所定特別需要,由財政部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及有關法令規
    定認定。


三、申請撥用國有建築用地屬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住宅區、工業區或非都
    市土地使用編定種類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者,應辦理有償撥
    用。但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報經教育部核明屬實者,得辦理無償撥用
    。
 (一) 申請撥用學校經管之學校用地範圍內土地,確已不敷使用者。
 (二) 興建之設施為申請撥用學校教學或校務發展必要使用,且興建之經
      費已有來源。
 (三) 申請撥用之土地接連申請撥用學校經管之土地或在毗鄰街廓。
 (四) 擬撥用土地之使用計畫,已充分利用法定容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