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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立師範聯合大學系統組織與運作籌組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二)字第0940009280B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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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推動師範校院轉型政策,籌組師範聯合大
    學系統 (以下簡稱本大學系統)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大學系統為師範校院基於自願結合所組成之「多校區大學系統」,
    以「師範」為系統校名,各校區依現行大學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保
    持原校院之組織架構,並繼續在本部監督下,享有該校區人事、會計
    、課務、學生輔導、一般總務暨校務基金管理運用之自主權。


三、本大學系統之目標在協助組成之校院轉型發展,並在轉型過程中順利
    進行內部結構之調整,期於中長程發展為綜合大學。
    各校區原則上應保留或設有師範學院,執行本部推動師範教育,提升
    中小學師資素質,確保師資培育多元化之政策目標,辦理教師在職進
    修暨分區輔導教師職前教學實習。


四、本大學系統籌備期間,組成籌備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除組成校院校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組成校院代表、
    相關機關代表、本部業務主管、具有高等教育行政經驗及學術聲望人
    士共同組成,其中組成校院人員應逾半數;並由本部部長或其指定之
    委員擔任會議主席兼召集人。


五、本大學系統之創始成員以師範校院為主。凡經各該校校務會議通過同
    意加入本大學系統之學校,享有本大學系統成員之權利,同時有接受
    並履行籌備委員會決議事項之義務。
    本部得邀請有加入本大學系統之意向,尚未完成校務會議決議程序之
    學校列席擔任觀察員。


六、本大學系統籌備期間,置執行長一人,處理籌備委員會經常性業務;
    執行長由籌備委員會主席兼召集人遴選,經籌備委員會同意報請本部
    部長聘任之。執行長以兼任為原則,其任期以本大學系統籌備期間為
    限。


七、本籌備委員會得依業務之需要設下列單位,接受執行長指揮監督:
 (一) 秘書組,掌理公共服務、庶務、出納、文書、機要等事項;置主任
      一人,行政助理一人至三人。
 (二) 研究規劃組,掌理本系統組織與運作之研究、規劃、執行、學術交
      流合作等事項;置主任一人、研究委員及助理一人至三人。
 (三) 系統服務組,掌理資訊系統、規劃、服務等事項;置主任一人、研
      究委員及助理一人至三人。
    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為諮詢委員、顧問、研究
    委員,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八、籌備委員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 研訂師範聯合大學系統組織與運作試行要點及相關規章草案。
 (二) 審查籌備期間本部提撥轉型專案經費之分配運用及監督事項。
 (三) 有關師範校院轉型發展之諮詢與建議。
 (四) 規劃教務資源、圖書館資源、教育研究基礎軟硬體、網路基礎建設
      及其他基礎建設、資源之整合及提昇。
 (五) 推動跨校授課、跨校選課及學生實習聯合輔導等計畫。
 (六) 推動國際合作與師生跨校交流計畫。
 (七) 規劃籌設跨校性研究中心,爭取大型研究專案。
 (八) 規劃本大學系統籌備期間校區間之合作相關事項。
 (九) 其他本部委辦事項。


九、本委員會之預算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


十、本要點適用至國立師範聯合大學系統組織與運作試行要點生效日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