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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留學獎學金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文(三)字第1010227327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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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留學獎學金相關作業需要及順利輔導
    本部留學獎學金生 (以下簡稱獎學金生)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獎學金生於接獲本部錄取通知後六個月內應親自前來本部簽訂留學獎
    學金行政契約書;因故無法親自前來本部辦理者,須先親至各駐外單
    位辦理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簽訂授權書之認證,委託在臺之被授權
    人於期限內前來本部辦理。但獎學金生未能依原訂入學許可規定時間
    取得註冊證明,有正當理由並經本部審定之大學校院系所同意保留入
    學資格者,得保留錄取資格,以一年為限。
    獎學金申請日期應自行政契約書簽訂完成之六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
    受理。
    「教育部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教育部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簽訂授權書」之內容,請至本部網站 www.edu.tw/bicer 參閱,授權
    書可下載使用。


三、獎學金核發金額如下:
 (一) 前往留學國家學校係需繳交學費並有學費收據證明者,每人每年核
      發美金二萬元。
 (二) 前往留學國家學校不需繳交學費者,每人每年核發美金一萬元。


四、各駐外單位 (人員) 應依榜單及獎學金生所送 (可用郵遞方式) 之下
    列表件發給獎學金:
 (一) 申請書 (請注意有無漏載,獎學金發給日期欄須切實填寫後影印寄
      送本部,正本由駐外單位留存) 。
 (二) 錄取當年與本部簽訂之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一份 (第二年申請者
      免附) 。
 (三) 註冊證明書件正本、影本各一份 (正本核對後即發還申請人) 。
 (四) 學費收據證明正本、影本各一份 (正本核對後即發還申請人,獎學
      金金額依第三點規定核發) ,不得以註冊費、雜費、實驗費、住宿
      費、實習費、學分費等其他費用代替。繳費用途不明者,由各駐外
      單位 (人員) 認定,並副知本部。
 (五) 首次核發一年,第二年得繼續申請本獎學金 (領受獎學金第一年至
      第二年期間不得中斷) ,第二年申請者除依實際情形繳交前款書件
      外,並需附繳第二年之註冊證明、第一年成績單、學習心得報告或
      在著名學術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上發表之論文、發明等,經駐外單
      位 (人員) 審查符合規定者,依第三點規定發給獎學金。第三年以
      後不得再申請。


五、獎學金生在領取本獎學金當年之留學期間,駐外單位 (人員) 應依行
    政契約書之相關規定訂定留學獎學金手冊 (應包括進修報告單格式【
    按行政契約書格式】及繳交時間) ,發給獎學金生各一冊。各駐外單
    位 (人員) 對於領取本獎學金之留學生,應隨時掌握其動向,定期與
    獎學金生連繫,提醒其返國服務義務。


六、獎學金生如未依手冊規定期限繳交進修報告單 (領取獎學金留學當年
    ) 及留學獎學金生狀況報告單 (返國服務未完成前) ,駐外單位 (人
    員) 應定期通知獎學金生補繳,逾期未繳者,依所簽訂之行政契約書
    相關規定辦理。


七、駐外單位 (人員) 對獎學金生之實際發給獎學金日期 (以支票發票日
    為準) 於獎學金生之申請書欄中應確實登載,以免影響返國服務日期
    起迄日之計算。


八、駐外單位 (人員) 發放本獎學金後,應以獎學金生之簽收收據正本、
    發給獎學金生之支票影本及學費收據證明影本 (無者免附) 送本部憑
    辦核銷。


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留學獎學金簡章及相
    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