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九十三學年度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
子女就學費用優待標準如左:
(一) 學雜費、實習 (驗) 費: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含進修學校) 於學生註冊時依規定逕予減
免。
2、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比照國立學校九十三學年度各類科收費標準
,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全額補助。其補助標準如下 (單位:元
) :
┌──────────────┬───────────────┐
│高 職│高 中│
├──┬───────────┼───────────────┤
│科別│學費 雜費 實習 合計│科 別 學費 雜費 合計│
│ │ (驗 │ │
│ │ ) 費 │ │
├──┼───────────┼───────────────┤
│農職│5240 1380 790 7410│高一 6060 1790 7850│
├──┼───────────┼───────────────┤
│工職│5240 1470 1870 8580│一、高二選修 6060 2030 8090│
│ │ │ 自然學科 │
│ │ │ 者 │
│ │ │二、高三自然 │
│ │ │ 組。 │
│ │ │ │
├──┼───────────┼───────────────┤
│商職│5240 1310 560 7110│一、高二未選 6060 1710 7770│
│ │ │ 修自然學 │
│ │ │ 科者。 │
│ │ │二、高三社會 │
│ │ │ 組。 │
├──┼───────────┼───────────────┤
│海事│5240 1370 1120 7730│ │
│水產│ │ │
├──┼───────────┤ │
│家職│5240 1410 620 7270 │ │
│藝術│ │ │
├──┼───────────┤ │
│醫事│5240 1410 790 7440 │ │
│護理│ │ │
└──┴───────────┴───────────────┘
註:藥劑科比照醫事護理科標準補助。
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各類科學生比照國立高級中等
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各類科收費標準核實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補
助學費 (鐘點費) 及雜費,其額度不得超過下列補助標準:
普通科:
┌───┬───┬───┬───┬─────────┐
│科 別│年 級│學 費│雜 費│備 註│
├───┼───┼───┼───┼─────────┤
│普通科│一年級│ 3,593│ 1,227│◎有修習實習費 (驗│
│ ├───┼───┼───┤ ) 課程者,比照各│
│ │二年級│ 3,593│ 1,392│ 職業類科之實習 (│
│ ├───┼───┼───┤ 驗) 費標準收費。│
│ │三年級│ 3,593│ ,172│◎國立高級中等進修│
│ │ │ │ │ 學校九十三學年度│
│ │ │ │ │ 第一、二學期三年│
│ │ │ │ │ 級收費項目金額,│
│ │ │ │ │ 請依九十一學年度│
│ │ │ │ │ 第一學期收費規定│
│ │ │ │ │ 收費。 │
└───┴───┴───┴───┴─────────┘
其他類科一、二年級新生:
┌──┬───┬───┬──────┬───────┐
│類別│學 費│雜 費│實習 (驗) 費│合 計│
├──┼───┼───┼──────┼───────┤
│工業│ 3,593│ 1,008│ 1,870│ 6,471│
├──┼───┼───┼──────┼───────┤
│農業│ 3,593│ 945│ 790│ 5,328│
├──┼───┼───┼──────┼───────┤
│海事│ 3,593│ 939│ 1,120│ 5,652│
├──┼───┼───┼──────┼───────┤
│家事│ 3,593│ 966│ 620│ 5,179│
├──┼───┼───┼──────┼───────┤
│商業│ 3,593│ 898│ 60│ 5,051│
└──┴───┴───┴──────┴───────┘
其他類科三年級學生:
┌───────┬───┬───┬─────────┐
│類 別│鐘點費│雜 費│合 計│
├─┬─────┼───┼───┼─────────┤
│工│自給自足班│ 8630│ 3420│ 12050│
│ ├─────┼───┼───┼─────────┤
│業│實用技能班│ 6600│ 3420│ 10020│
├─┼─────┼───┼───┼─────────┤
│海│自給自足班│ 8630│ 2690│ 11320│
│ ├─────┼───┼───┼─────────┤
│事│實用技能班│ 6600│ 2690│ 9290│
├─┼─────┼───┼───┼─────────┤
│家│自給自足班│ 8150│ 2220│ 10370│
│ ├─────┼───┼───┼─────────┤
│事│實用技能班│ 6260│ 2220│ 8480│
├─┼─────┼───┼───┼─────────┤
│農│自給自足班│ 8150│ 2220│ 10370│
│ ├─────┼───┼───┼─────────┤
│業│實用技能班│ 6260│ 2220│ 8480│
├─┼─────┼───┼───┼─────────┤
│商│自給自足班│ 8150│ 2100│ 10250│
│ ├─────┼───┼───┼─────────┤
│業│實用技能班│ 6260│ 2100│ 8360│
└─┴─────┴───┴───┴─────────┘
(二) 書籍費一學年一、六○○元,一學期八○○元。
(三) 制服費一學年一、五○○元。
(四) 副食費每月二、八○○元 (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從七月至翌年
一月止,新核准者,從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一律從二月至
六月止) 。
(五) 主食米之發給,經核給二十六公斤者,每月以六五三元計算;十三
公斤者,每月以三二六元計算,十二公斤者,每月以三○一元計算
。
二、優待種類、優待條件、優待對象、優待項目一覽表:
┌─────┬───────┬───────┬───────┐
│種 類│優 待 條 件│優 待 對 象│優 待 項 目│
├─────┼───────┼───────┼───────┤
│全公費 │因公死亡,在撫│軍公教遺族子女│一、學雜費、制│
│ │卹期限內。 │或無子女者之同│ 服費、書籍│
│ │ │胞弟妹 │ 費、副食費│
│ │ │ │ 。 │
│ │ │ │二、公教遺族核│
│ │ │ │ 發主食米十│
│ │ │ │ 二公斤。 │
│ │ │ │三、軍人遺族子│
│ │ │ │ 女 (須持有│
│ │ │ │ 聯合勤務總│
│ │ │ │ 司令部留守│
│ │ │ │ 業務署未領│
│ │ │ │ 眷補證明者│
│ │ │ │ 始可核發) │
│ │ │ │ 或無子女者│
│ │ │ │ 之同胞弟妹│
│ │ │ │ 核發主食米│
│ │ │ │ 二十六公斤│
├─────┼───────┼───────┼───────┤
│半公費 │因病或意外死亡│一、軍公教遺族│一、學雜費 (含│
│ │,在撫卹期限內│ 子女或無子│ 實習費) 一│
│ │。 │ 女者之同胞│ 律全額補助│
│ │ │ 弟妹。 │ ,制服費、│
│ │ │二、傷殘榮軍子│ 書籍費、副│
│ │ │ 女。 │ 食費比照全│
│ │ │ │ 公費減半發│
│ │ │ │ 給。 │
│ │ │ │二、公教遺族不│
│ │ │ │ 發給主食米│
│ │ │ │ 。 │
│ │ │ │三、軍人遺族子│
│ │ │ │ 女 (須持有│
│ │ │ │ 聯合勤務總│
│ │ │ │ 司令部留守│
│ │ │ │ 業務署未領│
│ │ │ │ 眷補證明者│
│ │ │ │ 始可核發) │
│ │ │ │ 或無子女者│
│ │ │ │ 之同胞弟妹│
│ │ │ │ 核發主食米│
│ │ │ │ 十三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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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學雜費│一、撫卹期滿。│一、軍公教人員│學雜費。 │
│ │二、支領一次撫│ 死亡,領受│ │
│ │ 卹金。 │ 一次撫卹金│ │
│ │三、臺灣籍滯留│ 及撫卹期滿│ │
│ │ 大陸國軍人│ 之子女或無│ │
│ │ 員。 │ 子女者之同│ │
│ │ │ 胞弟妹。 │ │
│ │ │二、臺灣籍滯留│ │
│ │ │ 大陸國軍人│ │
│ │ │ 員之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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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費請領應行注意事項:
(一) 請領公費,應由學校填具蓋有學校印信及校長、主計、出納印章之
請領總金額收據乙紙及印領清冊一份,備文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撥
款。印領清冊應蓋齊學生印章及校長、會計、出納、主辦業務人員
印章。
(二) 核定半公費者,學雜費 (含實習費) 一律全額補助,其他制服費、
書籍費、副食費,應比照全公費減半申請。
(三) 制服費一律於第一學期一次請領,第二學期則不再發給 (第二學期
始核給公費者,制服費減半) ,其他學雜費、書籍費、主食米、副
食費各按學期請領。
(四) 新生請俟學籍核准後,再檢件具領。
(五) 新生申請本公費,其資格送審及請款,請一併辦理。
(六) 申請表格及相關規定請至本辦公室網站 (http://www.tpde.edu.tw
/index.htm) 【法令查詢】秘書科項下查詢。
四、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所需經費,在學校原編預算內支應;如有不足,再
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補助;前項核定待遇種類有關資料應妥善保存,
本辦公室將不定期抽查。
五、申請期限:
本就學費用優待請款期限:第一學期自開學後至十月三十日止,第二
學期自開學後至四月三十日止。新申請者,自資格核定日起,一個月
內請款;第一學期逾期者,移至第二學期申請;第二學期逾期者,則
不予受理。
六、請各校利用註冊時機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
,以維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