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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加強「學校青年服務社會工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8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訓(一)字第0930078775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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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行政院台七十三教字第 1540 號函核定:「加強學校青年輔導工作
      實施要點」。
 (二) 教育部第 144  次主管會報部長之指示。
 (三)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七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召開之全體委員會議結論。


二、目標:
 (一) 輔導學校青年透過各種有意義的社會服務與活動,養成勤勞儉樸,
      服務樂群的美德。
 (二) 輔導學校青年正面參加社會活動,期望將往「社會服務青年」的看
      法,改為「青年服務社會」的新觀念。
 (三) 社會服務是一種學習過程和磨練機會,在潛移默化中使學生體認服
      務的真諦,藉以增加青年對社會的參與感和使命感。
 (四) 青年服務社會是一項經常性、持久性的工作,應列為學校輔導青年
      重要工作之一,亦期使學校能成為社區的服務中心。


三、社會服務原則:
 (一) 依據社會需要。
 (二) 配合社區環境。
 (三) 發揮學校特性。
 (四) 啟發學生意願。


四、社會服務類型:
 (一) 「社團性」社會服務。各校應依據社團性質及學生意願,輔導社團
      規劃學年度社會服務計畫,利用星期假日或課餘時間,有效推展。
 (二) 「學校性」社會服務。各校應依據社區特性及需要,結合本身專長
      ,並配合社會現況,策劃全校性的社會服務活動。
 (三) 「校際性」社會服務。依據區域特性及需要,同一區域之學校可發
      起聯合服務社會活動,以擴大社會服務層面及效果。
 (四) 「政策性」社會服務。依據當前政策需要,配合政府施政,由有關
      單位共同策劃各校全力配合,推動全面性服務社會活動,以改善社
      會風氣,凝結全民向心力。


五、社會服務項目: (舉例)
 (一) 社區服務
 (二) 社會義工服務
 (三) 交通服務
 (四) 慈善活動服務
 (五) 家電修護服務
 (六) 農村、農民服務
 (七) 漁村、漁民服務
 (八) 礦場、礦工服務
 (九) 工廠、工人服務
 (十) 殘障同胞服務
 (十一) 親職教育服務
 (十二) 環保保護服務
 (十三) 衛生保健服務
 (十四) 煙害宣導服務
 (十五) 防制青少年犯罪服務
 (十六) 課輔服務
 (十七) 法律服務
 (十八) 其他


六、具體作法:
 (一) 教育行政方面:
      1.結合學者專家或有關單位意見,配合當前國家政策及社會需要,
        提供具體青年服務社會方案。
      2.成立「青年服務社會工作小組」,結合社會各界資源,辦理公益
        性社會服務活動,提供學生參與社會機構,並對學生社會服務活
        動提供諮詢輔導,做好整體歸劃。
      3.編列經費獎助各級學校辦理學生服務社會活動。
      4.辦理各種社會服務觀摩或研討會,以交換社會服務經驗,提升社
        會服務品質。
      5.編印「學生服務社會手冊」,使學生對服務社會之目的、內容、
        方法有所認識與瞭解,並達到寓教育於社會服務的效果。
 (二) 學校方面:
      1.各級學校應鼓勵學生多參與社會服務活動,貢獻所學所知,發揮
        潛在才能,回饋社會。
      2.學校對現有服務性社團,應加強輔導其組織及活動,訂定學年度
        服務活動之實施計畫,督導貫徹推展。
      3.學校在每次社會服務活動之前,均應舉辦行前講習,使學生瞭解
        服務地區風俗、習慣、禁忌、服務對象的特性。
      4.各級學校應主動關心社會現象與社區需要,導引學生參與社會服
        務的機會和途徑。
      5.各級學校教職員工,應以身作則,率先躬行,熱心參與社會服務
        活動,以倡導熱心服務風氣。
      學校應逐年編列「服務社會」經費,以支應學生參與社會服務活動
      之需要。


七、所需經費:
 (一) 社團性與學校性:以自行籌措社會服務活動所需經費為原則,指導
      單位得依工作性質、內容及服務時間,酌予獎助之。
 (二) 校際性與政策性:由指導單位依社會服務類別性質編列經費支應。


八、獎勵及表揚:
    對從事社會服務活動有特殊優異表現之個人及團體,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或學校優予獎勵,並適時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