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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遴選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78631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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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
    遴選作業程序,符合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各類科學生代表之遴選,均應依初選、複
    選、選訓營、決選等四個階段辦理。但基於各類科之差異性,有關初
    選及複選二個階段,承辦該類科選訓計畫之大學校院或機構得衡酌實
    際需要設計不同之遴選內容。


三、參加競賽之學生應由就讀學校於規定時間內,向承辦該類科選訓計畫
    之大學校院或機構推薦報名。但參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高中科
    學資優學生培育計畫」及教育部「基礎科學人才培育計畫」之學生,
    得由指導教授推薦報名。


四、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指導委員會之委員、各類科工作小組主持
    人及其成員等有關人員,遇有涉及自身、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
    之關係者參加競賽時,應行迴避。


五、前項人員有應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