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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及其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設置外國學生獎學金核撥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五)字第1060141729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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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二、補助基準:
    依國際教育學術交流合作政策及本部年度預算經費編列情形,以七比
    一比二之比例分配予各大專校院修讀學位之外國學生、外國交換學生
    及其附設之華語文教學機構(以下簡稱華語中心)外國學生。


三、申請補助資格:
(一)大專校院招收外國學生人數超過十人以上者,得於每年十月三十一
      日前(文到日期),將當學年第一學期修讀學位之外國學生人數(
      不含已獲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列冊(表一),送本部核配補助款
      ,逾期視同放棄。
(二)大專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超過十人
      以上者,得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文到日期),將上年度十月一
      日至本年度九月三十日招收之外國交換學生人數研習月數列冊(表
      二),送本部核配補助款,逾期視同放棄。
(三)華語中心招收外國學生上課總時數在二萬(人時)以上者,得於每
      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文到日期),將上年度八月一日至本年度七月
      三十一日已註冊入學之外國學生列冊(表三),送本部核配補助款
      ,逾期視同放棄。
(四)大專校院對當年之核配補助款確有不足情形,得於當年十月一日至
      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專案需求執行計畫,經本部審議通過並視經費許
      可範圍,追加補助款。


四、補助款支用範圍:
    本補助款限用於獎勵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於各大專校院就學之
    外國學生及就讀於華語中心之外國學生。各大專校院及華語中心應自
    行訂定核給外國學生獎學金相關規定(含申請方式、受獎待遇、審核
    基準及程序等),並上網公告,擇優核獎。


五、撥款及核結方式:
(一)撥款:
      1.各大專校院及華語中心應於報送外國學生人數之次年五月三十一
        日前,依本部核配補助款金額,備據(須註明為「部分補助」)
        ,並附辦理本項獎學金之作業規定中英文版及網址,送本部請領
        相關經費,逾期視同放棄。核獎後一個月內應將受獎學生名冊送
        本部。
      2.追加補助款,應於當年內請領。
(二)核結:
      獲本部部分補助之各大專校院及華語中心,應於當年十二月十日前
      ,備文檢附該補助款之經費收支結算表(表四)送本部辦理核結。


六、各大專校院或華語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將停止核撥或酌予
    扣除補助款:
(一)執行補助款之結餘金額超過本部原撥款金額十分之一時,酌予扣除
      下一年度經費補助額度。
(二)招收註冊入學之外國學生,曠課時數超過總時數四分之一,學校未
      予警告或退學,並通知轄區警察機關,經有關機關查獲或通報者,
      視為未確實督導外國學生在臺學業及生活,酌予扣除下一年度經費
      補助額度。
(三)其他經本部認定屬重大違失,得停止下一年度經費補助或酌予扣除
      下一年度經費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