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二、補助基準:
依國際教育學術交流合作政策及本部年度預算經費編列情形,以七比
一比二之比例分配予各大專校院修讀學位之外國學生、外國交換學生
及其附設之華語文教學機構(以下簡稱華語中心)外國學生。
三、申請補助資格:
(一)大專校院招收外國學生人數超過十人以上者,得於每年十月三十一
日前(文到日期),將當學年第一學期修讀學位之外國學生人數(
不含已獲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列冊(表一),送本部核配補助款
,逾期視同放棄。
(二)大專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超過十人
以上者,得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文到日期),將上年度十月一
日至本年度九月三十日招收之外國交換學生人數研習月數列冊(表
二),送本部核配補助款,逾期視同放棄。
(三)華語中心招收外國學生上課總時數在二萬(人時)以上者,得於每
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文到日期),將上年度八月一日至本年度七月
三十一日已註冊入學之外國學生列冊(表三),送本部核配補助款
,逾期視同放棄。
(四)大專校院對當年之核配補助款確有不足情形,得於當年十月一日至
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專案需求執行計畫,經本部審議通過並視經費許
可範圍,追加補助款。
四、補助款支用範圍:
本補助款限用於獎勵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於各大專校院就學之
外國學生及就讀於華語中心之外國學生。各大專校院及華語中心應自
行訂定核給外國學生獎學金相關規定(含申請方式、受獎待遇、審核
基準及程序等),並上網公告,擇優核獎。
五、撥款及核結方式:
(一)撥款:
1.各大專校院及華語中心應於報送外國學生人數之次年五月三十一
日前,依本部核配補助款金額,備據(須註明為「部分補助」)
,並附辦理本項獎學金之作業規定中英文版及網址,送本部請領
相關經費,逾期視同放棄。核獎後一個月內應將受獎學生名冊送
本部。
2.追加補助款,應於當年內請領。
(二)核結:
獲本部部分補助之各大專校院及華語中心,應於當年十二月十日前
,備文檢附該補助款之經費收支結算表(表四)送本部辦理核結。
六、各大專校院或華語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將停止核撥或酌予
扣除補助款:
(一)執行補助款之結餘金額超過本部原撥款金額十分之一時,酌予扣除
下一年度經費補助額度。
(二)招收註冊入學之外國學生,曠課時數超過總時數四分之一,學校未
予警告或退學,並通知轄區警察機關,經有關機關查獲或通報者,
視為未確實督導外國學生在臺學業及生活,酌予扣除下一年度經費
補助額度。
(三)其他經本部認定屬重大違失,得停止下一年度經費補助或酌予扣除
下一年度經費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