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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推動社區教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一)字第1020025988C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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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深化社區教育,有效運用社區學習資源,
    提供社區民眾便利之學習環境,實踐終身學習社會理想願景,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以地方政府為主辦
      單位,得由有關機關、各級學校或民間團體配合辦理。涉及採購事
      項,各機關、學校或團體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社教機構。
(三)大專校院、高中及國民中小學校。
(四)登記立案之社團及基金會(以教育事務性質者為優先)。


三、補助原則:
(一)相關計畫除有全國性或區域性整合或分工之必要,並由本部策劃指
      導者,得予全額補助外,各項申請計畫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二)補助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但建築經費、行政管理費及申請補
      助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場地費不包括在內。
(三)本計畫聘任協助辦理行政庶務之短期助理,其薪資比照國科會各類
      行政助理支給標準支給。
(四)本部補助經費項目之編列標準及支用限制,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
      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
      辦理。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1.各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社區學習活動,應擬訂周詳計畫,整合
        及善用社會資源,撙節經費支出,創造最大教育效益。
      2.各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社區教育團隊,應將辦理計畫送交所屬
        之地方政府初審,地方政府應將通過之計畫函送本部審核。非申
        請辦理社區教育團隊者,應於活動當年度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
        本部另定之。
(二)審查作業:
      1.本部依各機關、學校或團體所提計畫內容,以書面與內部審查為
        原則,並得視計畫性質及個案需要,以會議或實地訪查方式進行
        審查。
      2.本部將於接受申請資料三個月內函復申請之機關、學校或團體審
        查結果。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結):均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之規定辦理(請至本部網站內會計處之行政規則項下檢索下載)。


六、輔導及考核獎勵:
(一)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十月五日及十二月三十一
      日將每季執行情形(含計畫進度及經費支用狀況等)報本部。本部
      對受補助單位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指派人員不定期前往訪視,以瞭
      解各項計畫執行情形。
(二)受補助單位應將相關執行成效提供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廠商運用,以
      分享執行成果。
(三)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優先列為下年度補助對象,並由各該主管
      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未依計畫辦理完畢或
      執行績效不彰者,下年度得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