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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採購專業人員資格核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總(二)字第1010233180B號 令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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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
    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暨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核定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受訓證明,指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本部或任職機關辦
  理、委託,與政府採購法有關之訓練或講習課程,且其受訓期間應為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施行
  前者。

  前項受訓證明,其採認原則如下:

  (一)公私立學校開辦之學分班,其課程名稱與政府採購法相關者,予
    以採認。

  (二)公私立機關學校或民間機構舉辦與政府採購法相關之研習班、研
    討會等,所發給之結訓或結業證明,予以採認,其時數得予累計
    。



三、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人員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本部核定其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 (以下簡稱申請者) ,應填寫「採購專業人員資
    格認定提報表」,並簽名或蓋職名章,附具前點所定受訓證明影本,
    報任職機關主管採購單位預審。



四、申請者任職機關應就其提報之文件及受訓證明預為審查,彙整符合資
  格者名冊及申請者資料(含提報表、受訓證明)報本部核定。

  本部人員由各司處預審後,將名冊及申請者資料彙送本部秘書處辦理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認定。


五、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之人員,擬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暨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報本部核定以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除應
    依第二點規定檢具提報表及受訓證明外,應另由申請者任職之法人或
    團體出具資歷證明敘明申請者辦理本部補助之採購案名、經辦期間,
    依第四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