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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技(三)字第0950109991F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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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與使用本項獎補助經費 (不含計畫型獎助經費,以下同) ,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校須自籌本項獎補助經費十分之一以上額度為配合款。
 (二) 各校應成立專責小組負責規劃學校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支用計畫,
      成員應包括各科系 (含共同科) 代表,由各科系自行推舉產生。但
      不得由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擔任 (校長除外) 。
 (三) 各校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彙整經費支用計畫連同中長程校務
      發展計畫、專責小組會議紀錄 (含簽到單) 、經費稽核委員名單、
      請採購規定與作業流程等資料一份報本部審查。
 (四) 原報本部之經費支用計畫中申請項目、規格、數量及細項如擬變更
      ,應提報專責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始得變更;其會議紀錄 (含簽到單
      ) 、變更項目對照表及理由亦應報本部備查。
 (五) 修正之經費支用計畫含歷次變更報部公文、變更項目對照表及理由
      、專責小組會議紀錄 (含簽到單) 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連同
      執行清冊彙整書面報告一份報本部審查。
 (六) 凡所購置之儀器設備應納入電腦財產管理系統,其使用年限及報廢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七) 各校應參考政府採購法由總務單位負責訂定校內請、採購規定及作
      業流程,經校務會議、董事會通過後,據以執行本項獎補助經費,
      並由經費稽核委員會負責監督。
 (八) 各項採購單價請參照中央信託局聯合採購標準,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購案應上網公開招標,經費稽核委員會小組成員應迴避參與相關採
      購程序。
 (九) 本項獎補助經費使用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獎補助經費之分配 (不含自籌款) 應區分為資本門及經常門,各佔
    總預算 (不含計畫型獎助)  60 %及 40 %,經費之使用應依據各校
    支用計畫所編列為準,如有特殊需求應專案報核並明列於支用計畫中
    。


三、本項獎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興建校舍工程建築 (亦不得支用於興建
    建築貸款利息補助) 。但因重大天然災害及不可抗力因素所致需修繕
    之校舍工程,於支用計畫中敘明理由並報部核准後,得於資本門經費
    百分之五十內勻支,未經報核不得支用;其因重大天然災害所需修繕
    之校舍工程得優先支用本項獎補助經費。


四、本項資本門獎補助經費應優先支用於教學儀器設備,各所系科中心之
    教學及研究等設備至少占資本門經費 60 %;圖書館自動化及圖書期
    刊、教學媒體等設備應達 10 %,訓輔相關設備 (以購置學生社團活
    動所需之器材設備) 應達 2  %;配合環保教育需求,各校購置上開
    教學儀器設備後,宜加強辦理全面採用省水器材、實習實驗、校園安
    全設備與環保廢棄物處理設施。


五、本項獎補助經費經常門以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為主,應優先保留經常
    門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供作教師編纂教材、製作教具、改進教學、研
    究、研習、進修、著作、升等送審之用途。
    各校應本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訂定獎勵辦法,經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公告周知,並依相關法令公開審議及確實執行,不
    得僅適用於少數人或特定對象。
    各校經行政會議通過,得在本獎補助經常門經費百分之五以內支用行
    政人員相關業務研習及進修活動。
    各校獎補助經常門經費支用項目及標準應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
    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之規定列支,獎補助案件須依據事實建立審核
    機制,並有具體成果或報告留校備供查考。


六、各項獎補助經費應據實核支,採專款專帳管理,原始支出憑證及相關
    資料依照「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七章會計事務處理原則」
    辦理,以備查核。
    各校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本項補獎助經費使用情形 (即執行
    清冊) 、前一學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含平衡表、收支餘絀表、現
    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註) 、會議紀錄 (含專責小組、經費稽核委員
    會與公開招標紀錄、簽到單) 與修正前、後之經費支用計畫書彙整書
    面報告乙份,經各校經費稽核委員會先行審核通過後始備文報部,俾
    便考核運用成效。同份資料亦應公告於本部與各校網站,未公告上網
    之學校將予以扣減獎補助經費。


七、本項獎補助經費配合政府會計年度 (曆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 執行,各校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竣,因不可抗拒之
    因素而未執行完畢之學校,須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敘明原因報部同意
    使得繼續執行於次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如未行文報部辦理保留,未執
    行款應依規定繳回。


八、各項獎補助申請資料應據實填報,若有造假不實,經查屬實者除依法
    究辦外並全額扣除該年度獎補助款。經費之支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不符規定者本部將予以追繳。


九、以上經費比例之計算不含自籌款金額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