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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4236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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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民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選用之教科用書共同供應
    之採購事宜,以提高行政效率,並減輕家長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國民中小學教科用書共同供應之採購,由本部或本部指定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為之,受指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二學年
    度教科用書議價作業,並於前一學年度即開始規劃相關事宜。

三、國民中小學教科用書共同供應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
    辦理。

四、辦理國民中小學教科用書共同供應採購之訂約機關學校,為負責議價
    作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指定之學校。

五、國民中小學教科用書共同供應採購之適用機關學校,為委託訂約機關
    學校辦理該共同供應採購之全國各國民中小學及機關。

六、國民中小學教科用書共同供應之採購標的,為國民中小學各領域教科
    用書(含習作)、彩色大字體教科書及點字教科書。

七、負責議價作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國民中小學教科用書
    共同供應議價作業小組,負責制定、審議教科用書共同供應議價須知
    、共同供應契約及相關招標文件等事項。
  前項作業小組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該府教育局(處)長擔任,其餘
    委員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指派具採購專業代表各
    一人擔任。

八、辦理國民中小學教科用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作業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將議價作業計畫、經費預算(包括出席費、審查費等)報本部
    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