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因應各項臨時性業務,僱用
大專以上在學學生協助進行,特訂定「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工讀生作
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工讀生種類
(一) 平日工讀生:工作時間原則上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如有特
殊情形者,由各組室 (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自行彈性調整時間。
(二) 假日工讀生:工作時間為週休二日及國定例假日 。
(三) 臨時工讀生:單日 (次) 臨時性相關活動服務者。
三、申請資格條件及程序
(一) 基本條件
1.現就讀國內大專院校年滿 18 歲在校學生,品性端正,能刻苦耐
勞,志願以工讀助學者,皆可提出申請。
2.應屆畢業生不受理申請(臨時工讀生不受限制)。
(二) 作業程序 (臨時工讀生得不受下列 1 至 5 款程序之限制)
1.公告:用人單位因實際業務需要,且經費許可,並簽請館長核定
,自行於本館網站或各校網站公告工讀生名額、工作期限、工作
時數、工讀費、僱用資格條件及接洽人員姓名或電話。
2.報名申請:申請工讀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填具履歷表 (附表一
)及繳交身分證與學生證影本等相關證件,向用人單位提出報名
申請。
3.資格審查:用人單位就報名工讀生之資格進行審查。
4.面試及實務測驗:用人單位通知符合資格者參加面試,並視業務
需要辦理實務測驗。
5.錄用:用人單位擇優 2 至 3 人選列冊 (不排序) ,簽會人事
室後,陳請館長圈選錄用。另基於敦親睦鄰及協助清寒家庭之原
則,對於本區 14 里家境清寒之子女 (持有三民區公所核發之清
寒證明) ,得酌情優先錄用。
6.報到:用人單位通知錄取工讀生報到,並於報到日前三天,檢附
工讀生身份證影本,逕向人事室辦理勞健保相關事宜並核發識別
證。
7.講習:工讀生之講習由用人單位指定人員輔導之。
8.應行注意事項:凡工讀生之到職、離職、退職,用人單位務必於
生效日前 3 天檢附有關證件,通知人事室辦理勞健保之加退保
事宜,如未於期限內通知致生爭議時,用人單位應負其責。
四、工作事項:
(一) 工讀工作項目,由用人單位自行規範,但不得妨礙工讀生之學習及
身心發展,且不得,執行重要資料檔案輸入工作,以及重要器材之
單獨負責管理使用。
(二) 工讀生對所使用之工具及保管之物品應善盡維護之責,如有不當損
壞或遺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工作時間:
(一) 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 30 分;下午 1 時 30 分至 5時
30分,並應簽到退。
(二) 為配合業務需要,用人單位得視情形,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超過 40 小時原則下,規範工讀生採取
彈性出勤方式另訂工作時間。
六、工讀費給付
(一) 工讀費給付,原則上以每小時 87.5 元或每日 700 元計算,但中
途加入、退出者,以核准及實際到 (離) 職日計。
(二) 特殊情形者 (如國科會補助等) ,則依相關法規補助計價方式規定
,由用人單位簽會人事室,陳請 館長核定。
(三) 工讀費給付依當月實際工讀時數支給,用人單位於次月 10 日前,
自行填製工讀生印領清冊一份,並附出勤紀錄表,依程序報核支付
。
七、管理及考核:
(一) 工讀生工讀時請注意服裝儀容,與其他工作人員應相互配合及支援
,對觀眾隨時保持和藹、親切態度,館內公共空間及執勤時禁止飲
食。
(二) 工讀生應依用人單位規定時間出勤,不得有遲到、早退之情事,並
按時填寫出勤紀錄表 (附表二) 及填寫工作紀錄考核表 (附表三)
,由用人單位留存及備查。
(三) 工讀生請假,應事先填寫假卡並經工作單位核准,如因急病或緊急
事故請假,須先以電話向服務單位報告再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無
故缺勤論。
(四) 用人單位應自行負責督導工讀生工作,並落實工讀生管理及考核,
如考核記錄成績不良者,應即取消工讀資格;如考核記錄成績優異
者,得列冊候用 1 年,於日後甄選時得免經面試及實務測驗,而
逕依作業程序錄用。
八、工讀資格之取消及遞補:
(一) 工讀生工讀期間應盡忠職務,嚴守學生分際,如有不當或損害本館
館譽之行為,視情節輕重本館有權終止其工讀資格並通知就讀學校
系所。
(二) 工讀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取消工讀資格:
1.工作不力,經勸誡而不改善者。
2.工讀期間受就讀學校記小過以上之處分或休學、退學者。
3.無法繼續工讀者。
4.無正當理由連續無故缺勤 3 日或無故缺勤達 6 日者。
(三) 取消之缺額,出缺單位得依原甄選名單擇優 2 至 3 名人選列冊
(不排序) ,簽會人事室後,陳請館長圈選遞補。如無適當人選時
,得重新公告甄選。
九、工讀生離職
(一) 工讀生工讀期間欲提前離職者,應於一週前以書面向用人單位申請
同意。
(二) 工讀生工讀期滿或經同意提前離職者,用人單位應於其離職前 3天
簽會人事室後,陳請 館長核定。並於離職前 1 天將識別證繳回
後,始得離職。
十、本要點經館務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