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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民中學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103304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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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國民中學(以下簡
  稱國中)優秀畢業生就讀當地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均衡
  高級中等教育發展,促進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自資源弱勢地區優秀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中日間
  部之學生。
  前點所稱當地高中,指以適性學習社區為範圍之地區,或逾適性學習
  社區範圍經報本署核定之地區。

三、前點第一項當地高中,除新設或改制學校未有學校評鑑成績外,其最
  近一次校務評鑑成績、專業群科評鑑成績及學校評鑑總成績均應達八
  十分以上,並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優先:
  (一)  教育資源相對不足。
  (二)  地理位置偏遠或交通不便,情形嚴重。
  (三)  國中畢業生升學人口外流嚴重。
  (四)  其他經本署依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所組審查小組認定具有教育資源
    弱勢因素。

四、本署應依每年度預算分配之經費額度,核定學生獎學金受獎之高中及
  其分配名額;分配名額之原則,由本署依學校地理位置、招生情形、
  班級與學生數及其他相關因素另定之。
  受獎高中應推薦該高中符合第二點第一項規定之學生,報本署核定後
  ,由該高中發給每人每學期獎學金新臺幣一萬元。

五、高中應依適性學習社區地理範圍、國中分布情況、各類入學管道學生
  比率、獎學金發放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
  或行政會報(議)通過後實施。
  高中應向當地國中之師生及家長宣導就近入學及獎學金之獎勵,並將
  前項補充規定及每學期獲獎學生名單,公布於學校網頁。

六、高中應本公平、公開擇優原則,均衡分配獎學金名額於下列各類入學
  管道錄取之學生。但不包括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及獨立招生方式入
  學之學生:
  (一)  第一學期新生:
    1、就學區分區免試入學以第一志願錄取、直升入學、優先免試
      入學、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
      審免試入學、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或以特色招生專
      業群科甄選入學管道錄取者,依高一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評
      量成績,擇優發給獎學金。
    2、免試入學,以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管道入學之學生,
      其獎學金名額,由本署另行核計。
  (二)  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學生:
    1、第一學期獲獎學金獎勵之學生,自第二學期起,其前一學期
      學業總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前百
      分之三十,且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紀錄,並經導師推薦者,
      得繼續申請獎學金。前一學期成績未達上開規定者,該學期
      不具獎學金之申領資格,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上開規定之
      學生申請遞補。
    2、就讀專業群科或綜合高中學程之學生,除應符合前目之條件
      外,其前一學期所有實習科目均應達七十分以上。
    3、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管道入學獎學金之名額,不得與
      一般生名額互相流用。第一學期獲獎學金獎勵之學生,自第
      二學期起,其前一學期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紀錄並經導師推
      薦者,得繼續申請獎學金。前一學期未達上開規定者,該學
      期不具獎學金之申領資格,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規定之學
      生申請遞補。
  (三)  休學及轉學學生,永久喪失領取獎學金之資格;該獎學金名額,
    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前二款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七、學生申請獎學金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高中之補充規定,檢附下列
  相關文件、資料於期限內提出:
  (一)  第一學期新生: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應檢附第一次評量成績相
    關資料,向高中提出申請。
  (二)  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學生: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向高中提
    出申請。

八、高中受理獎學金申請,應就學生之成績予以初審,並在申請書上加註
  審核意見,檢齊初審合格學生清冊、全部申請文件及領據,裝訂成冊
  ,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函報本署審查;經本署組成審查小組審
  查通過及核定者,由本署通知高中及核撥獎學金款項。
  高中於每學期完成獎學金核發作業後,應將學生印領清冊及其他相關
  表件留校備查。

九、本署核撥之獎學金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受獎高中應依本要點規定執
  行,並確實填報本署訂定之檢核表冊及相關資料。
  各該主管機關應督導高中確實辦理獎學金核發工作,本署並得派員抽
  查高中辦理情形;如有不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