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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全民英語學習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社(一)字第0980012601C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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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方案八「推廣全
      民外語學習」。
(二)本部「建立終身學習社會」五年計畫。


二、目的:
    為推廣全民英語學習,實現教育機會均等與普及之理想,以提升國人
    外語溝通能力及國際文化認知,加強國際公民文化素養。


三、補助對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四、補助基準:
    由本部部分補助,申請補助者應檢具計畫與預算表(如附表)向本部
    申請,每班次最高得編列新臺幣(以下同)二萬五千元,並依下列基
    準編列研習費用:
(一)鐘點費:教師鐘點費一萬六千元(每小時八百元)、助教鐘點費六
      千元(每小時三百元)。
(二)文具講義費:三千元。
(三)場地費、媒體宣導費及教材編製等其他項目,由主辦單位自籌支應
      為原則。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主辦單位應於當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附表經費預算
      表擬訂實施計畫、開班需求及課程教材向本部申請補助,並由本部
      依主辦單位所送計畫及本部預算經費覈實審查並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及比率。
(二)本案屬計畫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酌予
      補助辦理經費。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收到本部核定補助通知函後,檢附領據併納入預算
      證明,送本部辦理撥款事宜。
(二)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至遲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應將成
      果報告表(附件一)、師資名冊(附件二)、經費收支結算表及結
      餘款項送本部結案備查。
(三)實際開班數及參加學員如與送本部計畫不符且有溢領經費款項時,
      應即繳回本部;經費如有不足時,申請補助者應自行負責支應。


七、實施方式:
(一)對象:以本國國民為限,原住民、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國民應列為
      優先開辦及補助對象並免收費用。
(二)研習方式:
      1.期程:每期二十小時(含評量),得分段於二個月內完成研習,
        並視民眾實際需求彈性安排多元授課時段。
      2.實施:採課堂教學,每班次以二十人為原則,可視報名情形及在
        教學資源足夠及不影響學習效果下,酌增名額;偏遠地區、外島
        離島及其他特殊情形,得視實際狀況酌減。
      3.實施場地:由申請補助者擇定具適當設備之場所實施。
(三)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報名表件及教材應加註:「教育部專案補助」。


八、宣導措施:
    由申請補助者運用現有宣導管道,並得印製文宣資料,本部不另補助
    經費。


九、輔導及考核獎勵:
(一)受補助單位應按季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及補助款支用情形、執
      行效益等書面資料,以備本部進行成效考核。因故無法開班時,應
      將無法開班之開辦經費,於每季併同執行成效報告,繳回本部。
(二)本部對受補助單位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指派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前
      往訪視,以瞭解各項計畫執行情形。
(三)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其辦理成果績效顯著者,優先列為下年度
      補助對象;未依計畫辦理完畢或執行績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


十、附則:
 (一) 編訂教材如需參考「親子共學英語教材」、「全民學習外語列車實
      用觀光英語」、「全民學習外語列車─英語篇」教材內容,請於本
      部社教博識網 (http://wise.edu.tw/ 學習資源/網路教材) 下載
      。
 (二) 師資:由申請補助者募集轄內英語師資並審核其教學資格,可結合
      以往實施「全民學習外語列車」、「觀光外語學習列車」及「親子
      共學英語」教師及通過本部國小英語師資檢核合格人員、當地各級
      學校或縣市民學苑 (教室) 師資等,不足部分可邀集具相關教學經
      驗三年以上民間人士及大學以上本科系畢業生充任。
 (三) 本補助案不涉及學習評量及政府認證事宜,申請補助者得依需求自
      行辦理學習性評量及學習證明事項,以鼓勵民眾後續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