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英語
知能,提高教師專業素養,增進教育品質,厚植國家國際競爭力,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方式:全額補助,每班補助之額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1.講座鐘點費及撰(編)稿費應依各該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
算執行要點規定支給;業務費應按實際所需項目之品名、數量、
規格依市價或規定標準核實編列及執行。
2.研習班上課至少五日共三十小時,每班二十五人至三十人。
3.開課未滿二十五人之班級,得依前開補助基準按未滿二十五人等
比例補助。
四、研習活動內容及方式:
(一)辦理時間為每年一月至十一月,以利用夜間、週末或寒暑假實施為
原則。
(二)參加對象及辦理方式:
1.參加對象:
為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編制內按月支
領待遇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現職合格專任教師。
2.辦理單位:
(1)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轄區內教師需求開設進修班次。高中
職部分,除台北市及高雄市分別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師
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班次外,餘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負責委託
師資培育之大學開班;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部分,由各地方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調配開班。
(2)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考量招生情形,向本部提出申請開辦各類
教師英語研習活動。
3.辦理方式:
(1)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請或與他縣市地方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共同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縣市內師資培育之大學未
具有擬開班所需專長之教師,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請
其他縣市內師資培育之大學聘請授課教師至本縣市開課。
(2)開課地點以在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為原則;如考量多數學員交
通之方便性,得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師資培育之大學
依校外教學相關規定配合教師進修需求選定,不限在師資培育
之大學辦理。非於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班次,由本部酌予補
助場地費。
4.班次類別:
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或由師資培育之
大學自行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英語研習活動類
別以增進教師英語知能為主,輔以教師需求開設,如:英語會話
班、英語寫作班、英語科教學網頁製作班等。
(三)研習內容:
1.以增進教師英語知能為主。
2.各辦理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於活動期間按研習相關評量規準,考
核教師學習成效。參加進修教師經辦理單位考核合格者,由所屬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核實採計研習時數。
3.各進修班次申請案經本部核定後,核定開班之師資培育大學應於
開班前二個星期內上網公告活動及報名相關資訊。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流程:
1.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請鄰近之師資培育大學辦理所需班次
,或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自行考量招生情形向本部提出申請。
2.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將委辦學校名單彙
送本部;受委辦或自行辦理之師資培育大學應依式填妥實施計畫
(如附件一)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校內各單位皆需核章)
一式二份,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送本部審理。
(二)審查作業:
本部依據各師資培育大學擬定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等資料,參酌
前開補助原則審查各校申請案,核定各校補助經費額度,並函請各
校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核定補助之師資培育大學,依核定之金額備文掣據報本部請款。
(二)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規劃辦理之各項研習活動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
日前辦理完畢。
(三)私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各項活動應於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
並於辦理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成效彙整表(如附件三)、
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四)一式一份等相關資料報本
部核結,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及結餘款,應悉數報本部繳回。
(四)公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各項活動應於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
並於辦理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成效彙整表(如附件三)、
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四)一式一份等相關資料報本
部核結,相關憑證請自行留存學校,以供審計單位查核,如有結餘
款,得納入校務基金,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應悉數報本部繳回。
(五)經費請撥、支用、核結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將辦理各班次名稱、各班次活動過程及成果等資
料,彙編為成果報告,報本部備查。另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於成果報
告中詳列此類進修班別對於增進教師英語知能之成效,配合學員滿意
度問卷調查並與預期應產生之效益做評估比較,未達預期效益,應分
析相關原因,以供本部評估續予執行本案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