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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技專校院選送教師國外進修學位專案計畫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技(三)字第0980173095C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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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私立技專校院教師在職進修博士學位
    ,以增進教學研究知能並提昇各校師資結構,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及具備條件:
(一)獎助對象及名額:
      1.私立技專校院每校得選送專任教師一名。但設有護理類科之私立
        技專校院得增加選送護理類科教師一人,並以進修護理相關類科
        為限。
      2.設有護理類科之國立技專校院每校得選送專任教師二名,均限護
        理類科教師,並以進修護理相關類科為限。
      3.於民國九十五年後由國立職業學校改制之專科學校,其師資素質
        及結構極待提昇者,得選送專任教師一名。
(二)以稀有類科為優先獎助對象,包括:醫護、商學管理、餐旅、語文
      及「培育當前產業需求重點科技人才」專案計畫之相關類科(例如
      :生物科技、資訊、電子、電機、光電與電信、藝術設計與文化創
      意產業相關數位內容等)。
(三)各校選送進修教師,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學校編制內在校支薪之專任講師或未具博士學位之助理教授。
      2.最近二年未曾出國留學且尚未申請國外學校進修學位。
      3.在該校服務年資滿三年以上(以當年度計畫申請截止日為基準點
        ),且年齡在五十歲以下。
      4.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
      5.須具中華民國國籍,其同時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選送。
      6.二年內未獲得政府預算所提供修讀國內外博士學位之獎(補)助
        金。
(四)選送進修教師應經學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報經校長核定後辦理。


三、進修方式:進修學位二年期間以帶職帶薪修讀博士學位,並由學校按
    月支付進修期間之薪俸,但其薪俸不得運用本部獎補助經費支應。


四、進修獎助期間:入學進修期間本部獎助以連續二年為限。逾兩年未取
    得學位,應自費繼續進修直至獲取學位,不能完成進修學位者,依學
    校相關規定或進修契約之約定處理。


五、獎助基準:
 (一) 本部參考教育部公費留學進修費用標準的約三分之二額度,就每學
      年學雜費、生活費、其他綜合補助及出國及返國機票費等項目,每
      人每年予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獎助,二年共新臺幣一百萬元,餘由進
      修人員自付。
 (二) 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獎學金或屬我國與外國政府交換獎學金身分
      等,其獎學金內容含有研究費項目者,本部獎助金額減半。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審核期限: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三)核銷期限: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已入學但未取得成績通知書或
      相關在學證明,及未能於核定獎助年度入學者,經服務學校同意並
      經報本部核定後,得順延至次年度辦理)
(四)審查作業:
      1.初審:由各校校教評會依計畫規定、格式、經費編列方式進行初
        審。
      2.複審:由本部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擇優獎助。
      3.經本部審核通過之計畫,各校選送進修教師須於核定公文到校之
        翌日起一年內取得申請入學(研究)許可同意函,並與任教學校
        簽訂補助國外進修契約書後,依相關規定完成手續出國進修,逾
        期視為放棄,取消選送資格,學校並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繳
        還本部獎助款。
      4.實際進修學校應與申請計畫符合,若有變更學校之情事,應檢附
        修正計畫內容並備文說明變更理由,經報本部核定同意後始得變
        更。


七、進修計畫格式:
 (一) 學校名稱
 (二) 進修主題
 (三) 進修內容
 (四) 進修期程
 (五) 進修處所
 (六) 所需預算經費
 (七) 進修教師之相關資格條件等


八、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本部核定之選送計畫款項,經費採逐年撥付方式,由學校製據請
      款,當年度之經費原則於當年度核銷。
(二)進修教師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
      費收據向學校申請獎助進修費用。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該學期
      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在學證明及繳費收據申請獎助進修費用
      。
(三)本項專案獎助,各校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冊報經費收支結算表
      一式三份送本部存供查核,計畫結餘款應一併繳回。
(四)選送人員若因故於進修未滿兩年即放棄繼續攻讀學位,學校應按比
      例繳還本部獎助款。
(五)受有獎助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學校提出進修報告。


九、服務義務:
 (一) 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於學成後,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之二
      倍。
 (二) 其因國外進修所涉之權利義務,悉依與任教學校所簽訂之補助國外
      進修契約書及當時學校相關進修辦法規定辦理。


十、注意事項: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各校相關進修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