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上校以下一般軍訓教官遷調評分標準表修正規定
項目 |
評分標準 |
配分 |
說明 |
學歷︵ %︶ |
軍事學資 |
完成戰略教育(含比照) |
18 |
1.每增加 1 項(含以上)同等 學資加 0.4 分,最高以 20 分計。
2.完成戰略教育並取得博 士學位或比照學資以上 者,加 1 分(含獲雙博士 學位者)。
3.本項加分須達進修教 育,始得列入加分。
4、證照僅得計分,不得比 照學資加分。
5.各項學資及證照須經兵 籍表作業程序完成登錄 後,始准予適用。 |
完成指參教育(含比照) |
16 |
完成進修教育(含比照) |
14 |
完成基礎教育或預備軍官教育(含比照) |
12 |
民間 學資 |
完成教育部認可之博士教育 |
18 |
完成教育部認可之碩士教育 |
16 |
證照 |
取得高考二級、二等特考任用資格或助理教授以上證書 |
18 |
取得高考三級、三等特考任用資格、專業技師、甲級技
術士證照或講師證書 |
16 |
取得普考、四等特考任用資格或乙級技術士證照 |
14 |
教育暨 輔導知 能相關 學分 |
修習本部所辦理與教育及輔導知能相關 之非學位學分進修,每學分加 0.03 分, 以近 5 年為限;凡修畢全部課程,其加分 採計不受近 5 年限制;上述進修加分採計 以 1 分為限。 |
1 |
經歷︵ %︶ |
軍官年資 |
軍官任官年資 |
15 |
每滿 1 年加 0.75 分,最高以 15 分 為限。 |
1.軍官任官年資以任官之日起算,退 伍後再入營者,應扣除不在營時 間,計算實際在營時間為準。
2.各分項日期計算以年比值計,四捨
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兩位數。
,3.本規定所稱主管職包含縣市聯絡
處軍訓督導、各級學校軍訓主管、
奉本部核准(備)派任之生輔組長
(均含代理)。
4.「職務」及「特別加分」,項目可
累加計分,如主管職務屬於公立完
全中學者,可累加計分,得分為
2+0.5=2.5 分。
5.「特別加分」四個細項,以不累計
加分為原則,但任職海拔 1000 公
尺以上高山地區,其學校特性為公
立完全中學或編制三人以下學
校,可累計細項1或2 之特別加分。
6.寄缺人員不得因學校特殊性加分。 |
軍訓教官 |
任職 時間 |
任現職學校(單位)年資 |
10 |
每滿1 年加 2 分
最高以 10 分為
限。 |
職務 |
1 |
主管職(含生輔組長) |
2 |
15 |
任滿1 年計,每滿
1 年加該項分數,
最高以 15 分為
限。
(特別加分部
份,採計近五年之
資績,並以擔任軍
訓教官之職務為
限) |
2 |
一般教官 |
1.2 |
特別 加分 |
1 |
任職公立完全中學 |
0.5 |
2 |
任職編制教官三人以下學校 |
0.5 |
3 |
本部及各教育行政機關編制內人員或經 核定有案之借調人員或各縣市聯絡處經 核定有案借調人員 |
0.5 |
4 |
海拔 1000 公尺以上高山地區 |
0.2 |
考績︵ %︶ |
近五年考 績 |
特優:3 分 優等:2 分 甲上:1.5 分 甲等:1 分 乙上以下不予計分 |
15 |
近五年考績均以年度計算,加總後求 其值。 |
獎懲︵ %︶ |
近五年獎懲 |
獎狀乙幀 |
2 |
本項目之配分最 高以 10 分為限。 |
1.獎狀計分標準以執行軍訓工作績
優獲總統、行政院長或本部部長頒
發始予計分(部長署名)。
2.大過乙次以扣 1 分計,記過乙次以
扣 0.3 分計,申誡乙次以扣 0.1 分
計。
3.獎懲分數計算之起迄時間,以年度
各梯次之候選候晉作業規定計算
時間為準。
4、本部協辦國軍人才招募所核頒之
各項獎勵不予計分。 |
大功(大過)乙次 |
1 |
記功(記過)乙次 |
0.3 |
嘉獎(申誡)乙次 |
0.1 |
綜合考評︵ %︶ |
學校或單位 考評 |
一、未逾學校事病假准假日數者。 |
1 |
4 |
本項目之配分最 高以 15 分為限。 |
1.「學校或單位考評」中,未逾事病
假准假期限,以 1 分列計,每逾 1
天,扣 0.1 分,至 0 分為止;餘各
項,每項基本分數 0.5 分,最高可
列 1 分,由學校軍訓主管初評,學
校校長或單位主管覆評,各項低於
0.5 分者,須於考評欄詳述原因。
2.「權責單位主管考評」,最高可列
6 分,基本分數3 分,低於 2 分或
高於 4 分者,須於考評欄詳述原
因;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主
管、本部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及
大專校院軍訓主管,可針對轄屬申
請人員表現,向權責單位主管建議
考評分數。
3.因服務學校與戶籍地距離因素申
請加分者,應檢附戶籍資料(計算
至遷調作業基準日,設籍同一戶籍
地二年以上);100 公里以上未滿
200 公里加 0.5 分,200 公里以上
未滿 300 公里加 1 分,300 公里以
上加 1.5 分;凡於外離島服務教官
遷調本島或其他外離島,均得納入
遠距離加分,並以最高 2 分列計。
4.「其他」項目中,申請加分者,須
檢附具體事證,由本部遷調作業會
議統一評定。 |
二、輔導學生績效卓著。 |
1 |
三、教學認真優良。 |
1 |
四、主動參與各項軍訓活動表現優良。 |
1 |
權責單位主管 考評 |
由權責單位(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軍訓主管,對申請人員特殊 表現、專業貢獻、領導或協調能力、品德操守 等予以考評。 |
6 |
距離加分 標準 |
現職服務學校(單位)與戶籍所在地之間距離 超過 100 公里以上者,經遷調作業會議完成審 查並經權責單位同意,得予加分。 |
2 |
其他 |
近五年內,獲總統、行政院長或本部部長頒發 之勛獎章者。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