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各項門票及相關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至附表六。
本館舉辦之各項教育學術性質之特展及活動收費,依本館與合作單位所訂契約及成本另行訂定,不受本標準規定之限制。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