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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訓(三)字第0940036152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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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依第三五七次部務會報決議通過「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
    導方案」,特成立「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
    小組) ,協調、輔導與監督所屬落實執行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與復學輔
    導工作。


二、本小組主要任務如下:
 (一) 統籌督導並落實執行國民中小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
 (二) 加強宣導工作,增進教師熟悉通報事務及輔導中輟學生職責。
 (三) 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建立協尋及追蹤輔導復學網路。
 (四) 發展多元教育型態,提供中輟復學學生適當教育內涵。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組務,由教育部政務次長兼任,本小組置
    委員二十五人,由召集人聘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內政部、法務部
    、教育部、台灣省政府文教組、直轄市暨縣市政府教育局相關單位主
    管,以及教育、心理、諮商輔導與犯罪防治等領域之學者專家共同組
    成。小組委員聘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學者專家依其專業領域遞補
    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擔任;承召集
    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之業務。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擔任,教育部相關單位協助。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每年召集乙次,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行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機關、專家學者,以及民間團
    體代表列席或報告。
    期間可視需求召開臨時會,必要時得邀請各縣市教育局長共同參加。


六、本小組會務所需經費,由教育部預算支應之。


七、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交由各相關單位執行,並由本小組督導。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