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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一)字第1112804178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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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軍訓教官兼職兼課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軍訓教官之兼任職務或工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與學校軍訓或
與學務(訓輔)工作無關。

三、軍訓教官兼課人員應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函報下列權責行政機關備查:

(一)高級中等學校:

1、直轄市轄屬學校函報所屬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2、各縣(市)立及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轄
屬學校函報縣市軍訓督管單位審核後,並函報國教署備查。

(二)大專校院函報本部備查。

  在辦公時間內兼課者,其兼課時數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並
應依請假規定辦理;公餘時間之兼課,不得影響軍訓本職工作之遂行。

  在辦公時間內進修學位及學分班中之軍訓教官,不得兼課。

四、高級中等學校經依教師聘任程序辦理全民國防教師甄聘,仍無法遴聘
合格教師者,可由學校依課程需求函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
軍訓督考單位協助調派軍訓教官支援授課。經核備調派支援授課之
軍訓教官,應核予公假。

    五專前三年學校如未具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合格教師且無軍訓教官
可協助授課時,學校除向大專校院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
中心提出教學人力協助申請外,亦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五、軍訓教官兼課教授課程以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課程為原則。但已具有其他
課程之教師證書者,經報權責行政機關(高級中等學校為國教署,大專
校院為本部)核准後,得教授全民國防教育以外之課程。

六、兼課人數比例區分如下:

(一)全民國防教育課程:高級中等學校已依教師聘任程序辦理全民
國防教師甄聘,仍無法遴聘合格教師,經由軍訓督考單位協助
調派軍訓教官支援授課者,不受比例限制。

 

(二)全民國防教育以外之課程:

1、於校內兼課之人數,以學校或單位軍訓教官員額二分之一為原則。

2、於校外兼課之人數,以學校或單位軍訓教官員額四分之一為原則。

3、軍訓教官人數為三人以下之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得有一人兼課。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兼課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學校或單位軍訓
教官員額二分之一。

七、各級軍訓主管負責督導,所屬違反規定,應負連帶責任。

八、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規定介派至學校之
護理教師,比照本規定辦理。